欢迎您访问浙江海事局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杭州海事局 / 杭州海事 / 通知公告

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4 09:45    作者:杭州海事总管理员     文章来源:杭州海事局

  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水域通航秩序,规范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船舶。

  (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本规定所指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是附件中列明的航道及相连的可航水域。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船舶在进入本规定适用海域前,应开展通导设备、主推进设备、舵机、锚机等船舶关键性设备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五条  船舶和设施进入本规定适用海域前,应掌握所经航道通航等级、桥梁通航尺度和架空线净空高度,航行时不得超过相应通航尺度,并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和富余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航道内应以安全航速靠右侧行驶,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大吨位船舶、大型拖带船组的安全航行。

  第七条  船舶穿越航道时应尽可能与航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并避免对沿航道航行的船舶造成影响。

  第八条  高速船在航道内航行时,应控制航速,避免浪损。

  第九条  液化天然气船舶应选择白天进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船舶航经灌门、龟山航门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船舶追越、调头、锚泊。

  (二)大吨位船舶、大型拖带船组通过时应选择流速小于1.5节的缓流时段,并备车、备锚航行,加强瞭望,船长在驾驶台、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及早与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

  (三)禁止大吨位船舶、大型拖带船组交会及夜间航行,其他船舶在大潮汛期间流速大于3节的急流时段应避免夜间航行。

  第十一条  能见距离小于2000米时或风力大于8级时,禁止10万载重吨或船长250米以上船舶、大型拖带船组驶入灌门;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或风力大于9级时,禁止船舶驶入灌门。

  第三章  停泊及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停泊及作业时应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并满足安全作业标准。

  第十三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持有效值班和通讯畅通。

  船舶靠离泊时不应妨碍他船航行、停泊、作业。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需抛锚的船舶,应当避开航道、海底管线保护区,并及时发布船舶动态,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紧急情况下确需在航道中抛锚且无法自行驶离的船舶,除执行前款及时发布船舶动态、向主管机关报告的要求外,还应当立即采取拖离等应急措施。

  第四章  通航保障

  第十五条  船舶在灌门航道、龟山航道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大吨位船舶、大型拖带船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申请引航。

  (二)申请拖轮助航。

  (三)申请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  引领大吨位船舶、大型拖带船组的引航员应持有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引航员证书,并充分熟悉该水域通航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吨位船舶”是指1万载重吨以上载有货物的船舶和3万载重吨以上空载船舶。

  (二)“大型拖带船组”是指拖船船尾至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作业。

  (三)“小型船舶”是指1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

  (四)“大潮汛”是指每月农历初二及初二前后各两天和农历十七及十七前后各两天。

  (五)“灌门”是指以下8点依次连线所围成的海域(本规定所有坐标点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30°07′37″N/122°09′41″E;(2)30°07′29″N/122°09′50″E;(3)30°07′24″N/122°10′01″E;(4)30°07′22″N/122°10′13″E;(5)30°07′21″N/122°11′01″E;(6)30°07′06″N/122°11′00″E;(7)30°07′09″N/122°09′46″E;(8)30°07′26″N/122°09′27″E。

  (六)“龟山航门”是指以下6点依次连线所围成的海域:(1)30°12′37″N/122°12′52″E;(2)30°12′34″N/122°11′13″E;(3)30°12′37″N/122°09′51″E;(4)30°12′54″N/122°09′44″E;(5)30°12′50″N/122°11′13″E;(6)30°12′53″N/122°12′52″E。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通航安全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舟山灌门航道及附近海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6〕83号)同时废止。

  附件:灌门航道、龟山航道水域范围及相关通航技术参数
附件

  灌门航道、龟山航道水域范围及

  相关通航技术参数

  一、灌门航道

  灌门航道轴线为以下5点依次连线:

  (1)30°07'15.83″N/122°20'07.59″E;

  (2)30°07'12.81″N/122°12'06.00″E;

  (3)30°07'12.81″N/122°11'11.25″E;

  (4)30°07'16.05″N/122°09'49.45″E;

  (5)30°09'26.88″N/122°07'34.88″E。

  其中,(1)至(2)航道段宽度1000米,(2)至(3)航道段宽度由1000米过渡至370米,(3)至(4)航道段宽度370米,(4)至(5)航道段宽度由370米逐渐增宽至500米。

  二、龟山航道

  龟山航道轴线为以下11点依次连线:

  (1)30°07'15.83″N/122°20'07.59″E;

  (2)30°11'01.44″N/122°17'28.11″E;

  (3)30°12'39.74″N/122°15'13.76″E;

  (4)30°12'47.38″N/122°14'24.41″E;

  (5)30°12'42.29″N/122°11'13.06″E;

  (6)30°12'45.44″N/122°09'44.88″E;

  (7)30°11'45.82″N/122°05'24.58″E;

  (8)30°11'16.39″N/122°04'51.95″E;

  (9)30°10'35.76″N/122°04'52.32″E;

  (10)30°10'04.22″N/122°05'20.68″E;

  (11)30°09'26.88″N/122°07'34.88″E。

  其中,(1)至(4)航道段宽度800米,(4)至(5)航道段宽度由800米过渡至500米,(5)至(11)航道段宽度500米。

  三、秀山大桥

  秀山大桥位于龟山航道,主通航孔航道单孔双向通航,通航净空宽度778米,通航净空高度54.5米,最高通航水位3.13米(1985国家高程)。


网站帮助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版权声明网站纠错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叶青兜路1号

主办:浙江海事局 您是本站第 个访问者

浙ICP备1202946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