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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事局“三无”船舶鉴定工作经验被浙江省地方性法规采纳

发布时间:2019-09-03    作者:刘凯     文章来源:船舶监督处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反走私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了明确和规范。其中,温州海事局牵头探索实践的“三无”船舶认定或联合认定经验做法被立法采纳。

  温州海事局在对《规定》起草、调研及多轮书面征求意见环节中,紧抓立法契机不放松,立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管职责,多次主动沟通温州市人民政府打私办,并请示上级海事部门,从服务地方政府打击走私、合法没收处置涉嫌走私船舶等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三无”船舶认定工作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力荐将海事、渔业、交通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三无”船舶鉴定“温州模式”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该建议经浙江海事局和温州市政府上报后成功写入《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三无”船舶由海事、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认定或者由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组织海事、渔业和船舶检验部门联合认定,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了“三无”船舶认定主体,为开展“三无”船舶鉴定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温州海事局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在配合地方反走私工作中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起草并成功推动温州市四部门联合发布《温州市船舶联合鉴定操作办法》,出台了国内首个船舶联合鉴定规范性文件,填补了“三无”船舶鉴定技术和法制空白,有效破解了反走私工作中船舶处置“瓶颈”。至此,历时一年半,其牵头探索实践的“三无”船舶鉴定工作实现了鉴定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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