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程序手册
海船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1 编制目的................................................ 1
2 检查依据................................................ 1
3 作业概述................................................ 1
3.1 主要作业过程及流程................................... 1
3.2 作业风险............................................. 3
4 检查准备................................................ 4
5 现场监督检查............................................ 4
5.1 检查内容及要求....................................... 4
5.2 检查方法............................................. 5
5.3 检查流程............................................. 6
6 违法行为处理............................................ 6
7 执法结果公开............................................ 6
8 档案管理................................................ 6
附件1 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常见问题处理表............... 7
附件2 现场检查记录表.................................... 18
海船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手册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接收作业现场监督工作,提升海事危防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编制本手册。
2 检查依据
(1)《防污公约》(MARPO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
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7)《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
求》(JT/T673-2006)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是指接收单位通过接收船舶或码头设施对到港船舶的残油、含油污水进行接收的作业。
本手册仅适用于对接收船舶接收残油、含油污水作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3.1 主要作业过程及流程
3.1.1 主要作业过程
(1)作业双方商定作业方案(包括操作程序、联系方式、安全和防污措施等),并在作业前分别将相关作业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作业双方按作业方案做好作业前准备工作,并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转驳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进行检查和确认。
(3)作业过程中,作业双方指派专人在各自输油管、油舱附近观察,并控制好流速,关注液舱液位等。
(4)作业结束后,确认输油软管被拆除,并已封妥输油软管端口。确认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允许后方可解缆离泊。
(5)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向排放船舶出具残油、含油污水接收单证,并双方签字确认,留存2年。作业双方在《油类记录簿》、 航海\轮机日志等船舶文书中做好相关记录。
3.1.2 流程图
3.2 作业风险
作业的主要风险有发生火灾、爆炸、操作性溢油事故等。其风险点主要存在于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现场环境等方面。
3.2.1设备设施方面
(1)输油软管。输油软管破损,导致水域污染。
(2)设备本质安全。现场使用的通讯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装备等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导致爆炸、火灾及人员伤亡。
(3)消防及防污染器材。集油盘、堵漏塞等防溢漏设备缺失或未正确使用,作业现场未备妥消防及防污染器材,在紧急情况下不能随即可用。
3.2.2人员操作方面
(1)《确认书》检查落实。作业前未认真核查《确认书》中的各项检查内容,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2)人员操作技能。作业人员对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不能正确操作设备,容易导致误操作发生事故。
(3)漫舱。排放速度控制不当、舱内液位检查不及时、接收船换舱不及时等造成油污水漫舱,导致水域污染。
(4)船舶碰撞。缆绳断裂、未按规定显示作业信号等导致船舶碰撞,造成船舶破损、泄露、人员伤亡事故。
(5)通讯不畅。作业双方未商定通讯方式、通讯语言,未就紧急停止作业的情形达成一致。
(6)值守巡查。输油软管连接处、油舱测量和透气管等关键部位无专人值守或巡查,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及时。
3.2.3 作业现场环境
(1)通航环境。作业水域周围船舶密度大,泊位自然条件受限等因素影响作业安全。
(2)气象海况。台风、雷暴、大雾、大风、涌浪、高温等因素影响作业安全。
(1)根据作业报告的相关信息、作业船舶技术状况、作业单位管理状况以及现场环境情况等因素,确定现场检查对象。
(2)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由不少于2名持有海事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组成。
(3)提前了解拟检查船舶的基本情况、作业水域以及接收作业单位和接收船舶的基本情况。
(4)查询作业水域水文气象情况,包括风、浪、能见度等。
(5)熟悉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操作规程,以及安全和防污染相关要求。
(6)准备好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具、现场检查记录表格、执法文书、执法证件等,并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主要检查内容有:作业相关证书文书、设备、人员操作、应急防备等情况,详见《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常见问题处理表》(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内容表》)。
检查人员应熟悉《检查内容表》,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抽查,填写《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2,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签发《船舶现场监督报告》,督促作业双方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5.2.1通过查阅相关证书文书和记录、询问作业人员、现场核查等方法开展监督检查。
5.2.2 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监督检查分为二个层次:
第一层次,初步检查。主要是通过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观察、抽查、询问等方式,对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状况进行初步判断,获得总体印象。重点检查内容为:
(1)作业信息报告情况,作业方案、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2)作业双方安全与防污染确认书的落实情况;
(3)输油软管等关键性排放接收设备的外观检查;
(4)消防及防污染器材到位等应急防备情况;
(5)人员值班、人员防护、通讯联络情况;
(6)历史缺陷纠正情况等。
初步检查如果发现存在明显影响作业安全的缺陷或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则开展第二层次的检查。
第二层次,详细检查。重点对初步检查中存在明显影响作业安全缺陷的方面进行深入检查。此外,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活动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根据《检查内容表》逐项检查。
5.2.3 检查中发现船舶、设备技术状况较差、船员操作明显不规范,存在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缺陷或隐患等情况的,应当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
5.2.4在实际检查中,还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检查时,应尤其关注作业双方对作业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情况,以及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通过现场监管,引导其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2)在特殊季节、时段,应根据其特有的风险、要求,增加检查的针对性。
(3)对初次开展接收作业或安全记录欠佳的接收单位或接收船舶,应考虑列为开展详细检查的重点对象。
(1)上船前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登轮后,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
(3)根据5.2的要求,对作业情况开展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并注意收集保存缺陷支持的相关证据;
(4)检查结束后,签发《船舶现场监督报告》。
6 违法行为处理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作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船员进行违法记分处理。
根据《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海行政[2017]45号)的相关要求,对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
8 档案管理
8.1 输机。检查完毕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输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8.2 归档。检查完毕后,应按相关要求将《检查记录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以及缺陷支持证据等及时归档。
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常见问题处理表
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一、相关证书文书及资料 |
1.作业方案、操作程序、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
1.接收单位是否编制作业方案; 2.操作程序、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制定情况。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7.1.1。 |
1.未编制作业方案。 |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2.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六十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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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制定双方认可的操作程序、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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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一、相关证书文书及资料 |
2.排放船舶作业信息报告 |
1.是否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以及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作业信息变更的,是否及时补报; 3.核实现场作业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内容一致。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
1.船舶未按规定在排放作业前报告; 2.报告内容不完整; 3.报告内容与船舶作业实际情况不符; 4.作业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补报。 |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2.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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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收单位作业信息报告 |
1. 是否在作业前将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作业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补报; 3.核实现场作业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内容一致。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1.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在接收作业前报告; 2.报告内容不完整; 3.报告的内容与船舶作业实际情况不符; 4.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补报。 |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2.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七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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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一、相关证书文书及资料 |
4.油类记录簿 |
1.船舶《油类记录簿》(第Ⅰ或Ⅱ部分)配备情况; 2.船舶残油、含油污水处理记录情况。 |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十六条; 3.《船员条例》第二十条; 4.《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1.船舶《油类记录簿》未配备或未随船携带。 |
1.警告,或者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2万元以下罚款。 2. 处船长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一)项; 3.《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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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油、含油污水处理情况未记录或者记录的数量、时间、地点等信息和实际不符。 |
1.警告,或者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2万元以下罚款。 2.处当事船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当事船员记4分。 |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四)项; 3.《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四)项; 4.《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记分代码1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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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一、相关证书文书及资料 |
5.油船特殊培训合格证 |
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油船特殊培训合格证。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2.《船员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 3.《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
1.未持有油船特殊培训合格证; 2.所持证书已过期; |
1.责令船员离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处船长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3.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对未持证船员记8分 |
1.《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一)项; 2.《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条 3.《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记分代码11014。 |
3.未随船携带油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
1.处当事船员2000元以下罚款; 2.处船长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
对未携带证书船员记2分。 |
1.《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一)项; 2.《船员违法记分办法》1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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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船舶是否配备并随船携带经海事局审批的《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1.《73/78 防污公约》附则Ⅰ第 37条1; 2.《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 5 篇第 2章 1.4 条。 |
1.船舶没有配备《油污应急计划》或者没有随船携带; 2.《油污应急计划》没有经过海事局审批。 |
1.警告,或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2万元以下罚款; 2.处船长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二)项;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一)项; 3.《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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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二、设备检查 |
1.排放接收设备 |
1.输油软管的外观、弯曲半径、试压及定期检测情况; 2.输油软管的使用情况; |
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7.2.1.3 |
1.输油软管外观有明显的膨胀、磨损、压扁、泄漏等缺陷,相关的配件损坏或缺失; 2.输油软管无检验合格证,或未定期进行压力检测; 3.作业时未安排人员或未及时调整输油软管,导致软管过分受力。 |
1.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2. 未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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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排放接头、泵浦、管路、阀门、滤器等设备的技术状况。 |
1.《 防污公约》附则Ⅰ13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3.《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条;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5.《船舶管路和识别符号的油漆的颜色标准》(GB3033-1982 )。 |
1. 标准排放接头不符合配备标准; 2.管路没有标识或者模糊不清; 3.管路、阀门有锈蚀、破损,泄漏等情况。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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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二、设备检 查 |
2.个人防护装备 |
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
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7.2.1.1,7.2.2.3。 |
1.接收船舶未按要求配备、存放和保养防护服、自给式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 2.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靴鞋等个人防护装备; 3.作业人员不熟悉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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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设备 |
作业现场使用的通信设备是否为防爆型。 |
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7.2.2.3 |
现场作业人员未使用防爆型的通讯设备。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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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器材 |
作业现场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
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 (JT/T673-2006)5.1.8,5.2.3 |
作业现场未备妥必须的消防器材。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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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二、设备检 查 |
5.防污染器材 |
防污染设备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
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5.2.4,7.2.1.2。 |
1.接收船舶未按要求配备防污染设备、器材; |
1.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2.警告,或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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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现场未备妥必须的防污染器材; 3.集油盘未放置在软管连接处; 4.甲板泄水孔未堵塞。 |
未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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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反映接收船航行轨迹记录的仪器(AIS) |
仪器的配备、基础数据输入和使用情况。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5.1.9。 |
1.未配备AIS; 2.基础数据输入不全或不准确; 3.AIS未保持24小时开启、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AIS故障,但未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1.责令改正; 2.处“当事船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值班驾驶员记2分。 |
1.《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十二)项; 2.《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代码1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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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三、作业操作性检查 |
1.通信联络 |
作业双方通讯、联络情况。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 |
1.作业双方未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络、未商定统一的通讯语言; 2.通讯设备故障时,未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3.作业双方未就应急联络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
1.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2. 未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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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控制 |
1.是否存在影响残油含油污水作业安全的其他作业; |
残油和油污水接收作业时,存在原(燃)油装卸作业、压载水和电气焊热工作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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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双方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的情况; |
作业双方未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签字,并逐项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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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三、作业操作性检查 |
2.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控制 |
3.残油、含油污水排放速率控制及污油水舱液位检测情况;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4.《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 |
1. 未按照商定好的装卸速度作业,存在压力过大、泵速过快现象; 2.未按要求测量舱内液位,预留足够舱容。 |
1.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2. 未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使用明火的,处大副或轮机长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显示信号的,处值班驾驶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六条; 3.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十)(十六)项; 4.《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记分代码11023、1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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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火、防爆、防静电的措施落实情况; |
1.雷暴、台风等恶劣天气未停止作业,并关闭舱口和阀门; 2.未遵守禁止吸烟、明火作业的要求; 3.未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灯具等防爆器材; 4. 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没有采取除静电措施。 |
不按规定使用明火的,对大副或轮机长记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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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信号显示情况。 |
未按要求显示号灯、号型、号旗。 |
对值班驾驶员记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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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三、作业操作性检查 |
3.人员职责分工及值班落实情况 |
1.人员职责分工情况; 2. 作业场所人员值班情况; 3.作业人员对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防污染措施的熟悉情况。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 |
1. 作业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 2.作业人员不在作业岗位,输油软管附近未安排人员连续值守; 3.作业人员未根据潮汐情况调整缆绳; 4.作业人员不熟悉操作程序。 |
1.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2. 未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的,对当事船员记8分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六条。 3.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一)项; 4.《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记分代码11021。 |
4.应急防备情况。 |
作业人员对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的熟悉情况。 |
1.未编制《溢油应变部署表》或该表没有及时更新; 2.作业人员对《溢油应变部署表》的信号和本人的职责分工、设备操作等不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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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 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常见问题 |
处理/处罚 意见 |
船员违法记分 |
处罚/处理依据 |
四、接收单证 |
1.接收单证 |
接收单证出具及保存情况。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1.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舶出具接收单证; 2.接收单证未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接收种类、数量等内容或与实际不符; |
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六十一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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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未按规定留存接收单证2年。 |
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项;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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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收处理情况的备案 |
污染物接收处理备案情况。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十九条。 |
接收单位未按规定每月将残油、含油污水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机构备案。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六十一条; 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五十七条(三) |
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接收单位名称 |
接收船舶名称 |
残油、含油污水接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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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油: M3 |
含油污水: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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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船船名/船籍港 |
船舶种类/总吨 |
作业起止时间 |
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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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缺陷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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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文书、资料 |
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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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作业信息报告以及与现场作业内容一致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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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作业信息报告以及与现场作业内容一致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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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记录簿》配备及残油、含油污水处理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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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应急计划》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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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持有油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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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情况 |
输油软管的外观、弯曲半径及定期检测情况;对输油软管松紧度的检查和调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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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排放接头、泵浦、管路、阀门、滤器等设备的技术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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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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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使用的通讯设备是否为防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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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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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防污染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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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控制及操作情况 |
作业双方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络以及通讯语言的商定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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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双方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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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接收速率控制及污油水舱液位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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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静电的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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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号灯、号型、号旗显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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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职责分工及值班制度落实情况;人员对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熟悉及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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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熟悉紧急停止的情形与处置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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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对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的熟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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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证 |
接收单证出具及保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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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污染物接收处理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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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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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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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中“检查情况”栏,没有检查的在□内打“-”;不适合的在□内打“0”;未发现缺陷的在□内打“√”;发现缺陷的在□内打“×”并在“缺陷描述”栏中对缺陷进行描述。2.本检查记录由检查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