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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航员管理办法的咨询

咨询编号 ZJ201912112386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持有海船甲类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 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 其中,相应等级船舶对航区是否有要求? 如果12个月中有沿海航区资历是否可以,谢谢领导解疑答惑
咨询时间 2019-12-1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没有航区要求。
答复单位 船员管理处
答复时间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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