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编号 |
NB202405201700 |
咨询内容 |
关于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的建议
宁波海事局:
首先感谢海事领导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这个建议,因我公司目前受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中“特殊要求或条件”关于连续航行时间限制的困扰,现根据现况特编制以下建议,望海事领导能给予理解并予以落实。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海上疏浚作业的施工企业,公司旗下所配备的船舶属于500总吨以下的疏浚施工船舶。现常规的疏浚项目疏浚物倾倒地点必须按照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指定的倾倒区位置进行倾倒,倾倒区的位置是相对固定的,但公司承接的疏浚业务为不固定地点,固存在运泥船抛泥时运输线路的不固定性,因此造成每个施工地点到抛泥区的运距都不同。
因运距的不同,各个项目施工地之间对泥驳的航行时间也是不同的。考虑到经济下行压力,经济大环境恶劣以及企业自身对船舶运营成本的控制。一般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船舶都会按照海事最低配员规则的最低一档,船舶连续航行不超过4小时作为标准配备相应船员及办理最低配员证书,在船舶的最低配员证书的特殊要求或条件栏内会备注相应内容。
但是近几年海事部门对水上施工船舶的要求及标准越来越高,执法频次和强度也越来越严格,检查的内容也更加全面。在这样的局面下,现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中载明的特殊要求有时不满足现行执法的要求。
现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中载明的特殊要求或条件写的非常简单,船舶限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本证明文件中减免了相应船员;但是在船舶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以及超过24小时等多种连续航行时间工况下的配员要求没有标注相应内容。
一般船东或施工企业会根据不同项目地点到倾倒区的航行距离计算单航次连续航行时间,再根据该连续航行时间增配(或减配)相对应的船员(根据最低配员规则),但是增配(或减配)后的实际在船船员数量会和最低配员证书内容不符,海事执法人员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条款去套的话,会认为最低配员证书内容与实际在船的船员不符,虽然实际在船船员远远满足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符合最低配员规定,但是执法人员会认为该最低配员证书特殊栏里写明该船限连续航行不超过4小时,本船实际连续航行时间也不能超过4小时,最终会认为该最低配员证书不满足本项目所需连续航行时间的需要,认为该最低配员证书失效,造成违章。
目前根据宁波海事局关于这块内容的要求及规定,只能根据不同连续航行时间工况更换相应最低配员证书,并按照更换后的最低配员证书中的要求配备船员。因为维护性疏浚每年大大小小的项目,不同工况不同运距比较多,按此操作势必会造成每年频繁办理更换最低配员证书,给海事部门相关的办证人员大大的增加了工作量,也给船东或施工单位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须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精力来为此事而奔波。
在此建议宁波海事局领导们,能否在最低配员证书的特殊要求或条件栏内,备注该船完整的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要求,这样日后船东或施工单位可根据每个项目连续航行时间的要求,按照中国海事局最低配员规则要求去相对应的增(减)船员。这样一来相对灵活,既可满足海事部门对不同项目对应船舶连续航行时间的要求,也减轻了海事现场执法人员检查的难度及工作量。
谢谢,望回复为盼!
2024年5月20日 |
咨询时间 |
2024-05-20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首先非常感谢周先生提出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特殊要求或条件”关于连续航行时间限制的意见,在收到您的提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在充分查阅了最低安全配员特殊规定、配员证书签注要求和配员证书签发情况后发现,当前浙江辖区还未有船舶按照您所述标准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特殊要求或条件”进行签注。经请示上级部门答复,暂时沿用之前的“特殊要求或条件”签注标准进行发证。下一步,若有相关政策变动,我局将及时进行告知。 |
答复单位 |
宁波海事局 |
答复时间 |
2024-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