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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游艇登记证书“多证合一”改革试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03 14:21    作者:法规规范处     文章来源:法规规范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游艇登记证书“多证合一”改革试点的通告

  第 7 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海事“减证便民”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关于游艇登记证书“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的工作要求,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在国务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实施游艇登记证书“多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已在或拟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 6 个试点城市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游艇。

  (二)适用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

  (三)适用事项

  游艇初次申请“多证合一”登记证书、已取得上述“三证”的游艇申请换发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

  二、办理机构和咨询电话

  北京市:北京市交通运输委(010-89150295)、天津海事局(022-58876902);

  上海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021-63236675)、上海海事局(021-55129235);

  重庆市:重庆市交通局(023-89183560)、重庆海事局(023-63775115);

  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0571-85113792)、杭州海事局(0571-86552898);

  广州市:广州海事局(020-37051581);

  深圳市:深圳海事局(0755-83797060)。

  三、改革举措

  (一)一窗办理

  申请人向船籍港所在城市任一有权限的办理机构提交游艇“多证合一”申请材料,并在办结后向该机构申领相关证书,实现“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

  (二)多证合一

  改革后游艇“多证合一”证书的形式为《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见附件 1),内含《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3 本证书,内含各证书的有效期按各证书现有相关规定确定。

  (三)自愿办理

  游艇登记证书“多证合一”办理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多证合一”服务,也可按照原规定分别申请相应证书。

  四、相关要求

  (一)船籍港为上述试点城市的,可以根据办理机构的权限和自身需要,选择有权限的办理机构提交申请。

  (二)按照《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核发政务服务指南(试行)》(见附件 2)的要求,提交相应业务的申请材料。

  (三)本通告印发前已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等 3 本证书的游艇,后续在任一证书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申请变更登记或未到期主动申请换发“多证合一”证书时,均可以按“多证合一”形式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1. 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样式

  2. 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核发政务服务指南(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 年 10 月 27 日

 

    相关解读:游艇登记证书“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六个城市正式启动


附件: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样式.pdf
附件: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核发政务服务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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