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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索引号:ZJMSA-0200-2021-0005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1-0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穿白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波穿白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等从事的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负责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四条  宁波穿白水域为狭水道,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狭水道航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航行于穿白水域内的船舶,应特别注意航经水域的水上水下构筑物通航技术要素,并留有足够的富裕尺度。

    第六条  船舶航行时实际速度顺流不得超过10节,逆流不得超过8节。

    第七条  船舶航经渡口、弯道、客船码头、显示慢车信号处、施工作业区或遇有渡船时,应注意周围船舶动态并特别谨慎驾驶。

航行于岛间的渡船应避免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通行,需要横越顺航道航行船舶的船艏时,应与顺航道航行船舶协商一致,并距顺航道航行船舶的船艏200米外通过。

    第八条  船舶航行于西口航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3000总吨以上船舶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相互间追越和交会;

    (二)500总吨以下船舶应不妨碍只能在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三)在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黄色预警时,禁止交会。

    第九条  船舶在北口航道和泗礁门航道航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在北口航道与泗礁门航道交汇水域航行时应避免交会,并加强了望,不得追越;

    (二)3000载重吨以上重载船舶靠泊北口航道大榭岛侧码头时,应选择缓流时段涨水右舷靠泊,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船舶从长腰剑岛南侧航道经白峰车客渡码头附近水域出北口或航经堍头沿岸油库附近水域时,应通过VHF14频道发布航行信息。

    第十条  3000总吨以上船舶在东口航道航行时应尽量避免与他船交会,并不得追越他船。

    第十一条  航行、停泊于南航道的船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避免在急涨急落时段靠离泊作业;

    (二)2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避免夜间进行靠离泊作业;

    (三)禁止在码头内档靠泊。

    第十二条  除助泊作业外,在宁波穿白水域内实施傍拖作业的船组最大宽度超过40米的,拖带作业单位需制定拖带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在码头并靠的,总宽度不得超过30米;船舶系泊浮筒的,每档不得超过2艘。

    第十四条  除遇险和避台等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宁波穿白水域锚泊。

    第十五条  船舶需在宁波穿白水域锚泊避台的,应当在收到宁波海事局北部辖区三级防台警报后有序进入。船舶进入宁波穿白水域内锚泊避台的,相互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应保持航行值班状态,必要时备妥主机。

   除已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空载油船外,其他油船以及液化气船、危险化学品船不得进入穿白水域锚泊避台。

   第十六条  船舶在穿白水域内锚泊应避开以下水域:

   (一)设有禁锚标志的水域;

   (二)西口海底过江管线至太狮山灯桩(29°53′31″N/121°57′02″E)水域;

   (三)白峰客滚船码头至东口水域、白峰客滚船码头至北口水域;

   (四)大桥水域。

    第十七条  船舶上下排或进出坞时,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计划,必要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交通管制。

    修造船舶经营单位应合理调度船舶进出坞或上下排,并尽可能缩短船舶在航道等候时间。

    第十八条  船舶应提前搜集和掌握预靠码头航道水深、限高、碍航物、码头前沿以及调头水域水文情况等通航信息。

 

第三章  大桥水域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与通航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浙江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大桥水域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或通航等级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二十一条  大榭公铁两用大桥中跨为通航孔,允许3000载重吨以下且水面以上高度不超过18米的船舶通行。

    第二十二条  大榭第二大桥主跨为通航孔,允许水面以上高度不超过33米的下列船舶通行:

    (一)3000载重吨以下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7500载重吨以下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调头,靠离位于大桥水域内码头的船舶除外;

    (三)横越;

    (四)其他妨碍船舶或大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靠泊大桥水域内码头的船舶,应按照相关码头船舶靠离泊和稳泊安全保障方案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危及大桥安全,并避免妨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第二十五条  大桥水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或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除公务船艇、救助船艇和港作船艇以外的船舶进入大桥水域。

    第二十六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大桥的安全管理,维护大桥水域通航环境,并督促和协助相关码头单位落实大桥水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船舶、码头和沿岸单位射向航道的强光、弧光应予遮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宁波穿白水域内倾倒泥沙、石料、煤渣、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实施影响航道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组织巡查和维护,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航标移位、损坏、灭失或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及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船舶遇有沉没危险时,应尽可能驶离航道。船舶、货物、船用属具在宁波穿白水域漂浮、沉没或灭失,其所有人、经营人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如有碍他船航行安全,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尽快设置临时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三十一条  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定期进行疏浚和扫测,保持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扫测结果。

架空电缆、海底管线所有人和管理单位应定期测量和维护净空高度或埋深,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测量结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各条提及的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是指:

   (一)申请引航;

   (二)申请拖轮助航或监护;

   (三)申请交通管制;

   (四)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宁波穿白水域”:是指由第1、第2下两条连线与周边岸线之间围成的水域,其中涉及海上军事管辖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1.协和1号灯桩(29°56.1′N/121°54.5′E)与招商国际码头(29°55.9′N/121°55.2′E)连线;

2.实华原油码头灯桩(29°55.2′N/121°59.9′E)、凉帽山灯桩(29°54.7′N/122°01.5′E)、牛轭港东北端(29°53.5′N/122°01.4′E)三点依次连线。

    (二)“西口”:是指自信业码头1号泊位以北水域。

    (三)“东口”:是指外神马岛与外峙岛之间水域。

    (四)“北口”:是指大榭岛与穿鼻岛之间水域。

    (五)“泗礁门”:是指穿鼻岛与外神马岛之间水域。

    (六)“南航道”:是指太狮山、长腰剑岛、小铜盘礁、大铜盘礁、内神马岛、外神马岛连线与周边岸线之间围成的水域:

    1.29°53′30.70″N/121°57′0.00″E;

    2.29°53′44.90″N/122°00′35.00″E;

    3.29°53′35.00″N/122°00′35.00″E;

    4.29°53′22.00″N/121°59′40.00″E;

    5.29°53′15.60″N/121°57′20.60″E;

    6.29°53′23.00″N/121°57′0.00″E。

    (七)“大桥水域”:是指29°53.6′N/121°56.2′E、29°53.7′N /121°56.6′E、29°54.9′N/121°55.5′E、29°54.9′N/121°55.0′E、29°53.8′N/121°55.9′E五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八)“预报风力”:是指宁波市气象台发布的北仑港预报蒲式风力。

    (九)“夜间”:是指天文日落以后至天文日出之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浙江海事局2017年12月28日颁布的《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7〕34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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