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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海复字〔2025〕4号
发布机构:浙江海事局 公开日期:2025-09-04 文件编号:浙海复字〔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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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

住所:XX市XX镇XX村XX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8月1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已告知双方。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台州海事局海巡07569公务艇的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寄送了《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台州海事局海巡07569公务艇的适航证书信息,被申请人以该证书系由浙江省船舶检验中心台州检验处发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同步告知其向台州检验处申请公开并提供了相关联系方式;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海巡07569公务艇的所有权证书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公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EMS邮寄凭证查询截图、海巡07569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封面。

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