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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海复字〔2025〕8号
发布机构:浙江海事局 公开日期:2025-11-10 文件编号:浙海复字〔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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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浙江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9月5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完成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XX,对方以正在开车为由未提供意见;此后,本机关多次尝试电话联系李XX,但其均未接听或直接挂断。本机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案采取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头门港白沙头海事新大楼相关事项:一、该海事大楼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二、该大楼智能化设备网络设备招标公告及中标单位和设计单位;三、该海事大楼是否财政出资。”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寄送了《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海事大楼房产证”信息,被申请人以该大楼未登记在其名下,且经检索该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未发现上述信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该政府信息在本单位不存在,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告知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海事大楼租赁合同”信息,被申请人以经检索本单位经济合同登记簿未发现上述信息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该政府信息在本单位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大楼智能化设备网络设备招标公告及中标单位和设计单位”信息,被申请人以经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本单位外网通知公告栏目未发现上述信息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该政府信息在本单位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海事大楼是否财政出资”信息,被申请人以该内容属于咨询事项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另查明,申请人所称“头门港白沙头海事新大楼”,系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关于台州临海海事处头门港区现场业务用房搬迁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由市城发集团建设后提供给海事部门使用。被申请人处确未发现该大楼的房产证、租赁合同、智能化设备网络设备招标公告及中标单位和设计单位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系统截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XX身份证、《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寄凭证查询截图、《关于台州临海海事处头门港区现场业务用房搬迁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直属海事系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查询截图、台州海事局经济合同登记簿查询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台州海事局外网通知公告栏目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