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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海复字〔2025〕9号
发布机构:浙江海事局 公开日期:2025-11-10 文件编号:浙海复字〔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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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

送达地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关于“临海海上调查组主体全称及社会统一代码”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准确答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关于“临海市渔政是否当事人”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5·11”“浙台护渔X”轮与“宇X”游艇触碰事件中“一、临海海上调查组主体全称及社会统一代码。二、临海市渔政是否当事人。三、调查组名单。”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寄送了《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临海海上调查组主体全称及社会统一代码”信息,被申请人告知了调查组的全称,以该调查组非组织机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社会统一代码”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临海市渔政是否当事人”信息,被申请人以该内容属于咨询事项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调查组名单”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公开。

另查明,临海海上调查组系被申请人为调查“5·11”“浙台护渔X”轮与“宇X”游艇碰撞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于2025年5月12日成立,成员包括台州海事局蒋开伟、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王志勇、台州海警局蔡啸涛。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为该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以上事实有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EMS邮寄凭证查询截图、临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截图、《关于成立台州临海“5.11”“浙台护渔X”轮与“宇X”游艇碰撞事故调查组的通知》、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台州海事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