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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海复字〔2025〕10号
发布机构:浙江海事局 公开日期:2025-11-10 文件编号:浙海复字〔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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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

送达地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关于“海巡07561执法船2025年全部进出港报告”“海巡07561执法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际证书》”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答复。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关于“海巡07561执法船驾驶员名单”“海巡07561执法船2022年至今的维修费清单及油费清单”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3.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海巡07561执法船一、2025年全部进出港报告。二、该执法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际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该执法船驾驶员名单。四、该执法船2022年至今的维修费清单及油费清单。”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寄送了《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海巡07561执法船2025年全部进出港报告”信息,被申请人以该船为公务船艇,执行公务活动依法无需进行进出港报告,且经检索相关系统确无进出港报告信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海巡0756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际证书》”信息,被申请人以该船为国内航行船舶,无需持有船舶国际证书,也确无该证书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海巡07561执法船《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证书》”信息,被申请人以该证书由浙江省船舶检验中心台州检验处制作发证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同步告知了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海巡07561执法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海巡07561执法船驾驶员名单”“2022年至今的维修费清单及油费清单”信息,被申请人均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予公开。

另查明,“海巡07561”为被申请人所有的公务船,属于国内航行海船(沿海小船),无船舶国际证书,无进出港报告记录。“海巡07561”船舶检验证书由浙江省船舶检验中心台州检验处制作发证。

以上事实有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其附件、EMS邮寄凭证查询截图、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的检索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及其附件、“海巡07561”船舶登记系统证书信息截图、“海巡07561”《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封面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