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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海复字〔2025〕13号
发布机构:浙江海事局 公开日期:2025-12-19 文件编号:浙海复字〔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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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

住址:浙江省XXXXXX街道XXX号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申请人的扣证决定不服,于202510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1021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申请人的扣证决定;2.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正式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经审理查明:游艇“宇X”(所有人为李X)乘员定额为10人。2025817下午,申请人驾驶“宇X从下大陈岛航行至椒江海上客运中心码头,于当日1656时左右停靠码头,船上实21人,涉嫌超乘员定额航行。被申请人现场查获该违法行为,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正式立案调查(案号为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2025年9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1-1),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整、暂扣适任证书(证书编号为XXX)肆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可于3日(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EMS向申请人的户籍登记地址(XXX村XX岙XXX号)和申请人确认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书送达地址(XX镇XX村XXX号,下同)邮寄了上述文书。经查EMS邮件投递记录,邮寄至户籍登记地址的邮件显示拒收并退回至被申请人,邮寄至政府信息公开文书送达地址的邮件显示已投至家门口。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向政府信息公开文书送达地址邮寄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X-1-1)。经查EMS邮件投递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9月29日签收。申请人未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1-1),处罚内容与通知书表述一致,并于当日通过EMS向政府信息公开文书送达地址寄送了该文书。经查EMS邮件投递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2日签收。2025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提示其游艇驾驶证书已被暂扣,暂扣期间不得使用该证书上船任职。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5年6月5日通过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确认了政府信息公开文书送达地址,并向该地址成功寄送了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

以上事实有“宇X”驾驶员现场照片、“宇X”驾驶员照片与公安人脸识别系统中李XX照片比对结果、码头现场乘客下船照片、执法人员拍摄的案发现场视频、“XXX”轮船尾摄像头拍摄的案发现场视频、乘客1指认驾驶员的视频、乘客2指认驾驶员的视频、乘客3指认驾驶员的视频、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游艇适航证书截图、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船舶检验基本信息截图、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船舶所有权登记信息截图、乘客1询问笔录、乘客2询问笔录、乘客3询问笔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乘客1身份信息查询截图、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乘客2身份信息查询截图、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乘客3身份信息查询截图、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船舶所有人李X游艇驾驶证书截图、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李XX游艇驾驶证书截图、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李X身份信息查询截图、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李XX身份信息查询截图、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截图、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驾驶员在船任职信息截图、海上智控平台船舶轨迹截图、海事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邮寄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视频、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EMS邮件投递信息截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邮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视频、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EMS邮件投递信息截图、暂扣游艇驾驶证书系统截图、短信告知处罚决定系统截图、李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截图、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过程中送达地址确认录音、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及EMS邮件投递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依法有权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台州下大陈岛至椒江海上客运中心码头水域,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被申请人在椒江海上客运中心码头现场查获“宇X”涉嫌超乘员定额航行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拍摄视频留证;办案过程中依法调取了案发当时停靠于码头的“XXX”轮船尾摄像头拍摄的现场视频,询问了当日乘坐“宇X”的其中3名乘客,并从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海上智控平台、公安人脸识别系统、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中调取了游艇适航证书、游艇驾驶证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游艇“宇X”超乘员定额航行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主张其并非“宇X”该航次实际驾驶人员,被申请人错误将申请人认定为违法行为实施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主要理由如下:首先,“XXX”轮船尾摄像头拍摄的现场视频和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完整还原了“宇X”的案发经过。2025年8月17日16时53分30秒,“宇X”抵达椒江海上客运中心码头前沿水域,一名身着深色服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甲”)从船头起身整理缆绳、防撞圈;16时54分58秒,“宇X”船头开始正对“XXX”轮船尾摄像头;16时55分23秒,甲上岸完成带缆;16时55分49秒,“宇X”靠稳码头;在此期间,船舱前部左侧驾驶座始终有一名身着浅色上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乙”)驾驶船舶靠泊,可判定乙为本航次驾驶员;16时55分50秒,乙从驾驶座起身离开船舱,16时55分53秒开始可清晰看到乙身着浅蓝色上衣、黑色长裤,体貌特征与申请人一致;16时56分20秒,海巡艇靠泊码头,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陆续上岸并赶往“宇X”停泊位置,16时56分50秒,第一名执法人员到达;在此期间,乙一直在船头指挥乘客下船,看到执法人员到场后催促乘客尽快离开。16时57分42秒,乙解缆准备驶离码头,拒不配合调查;16时57分48秒,一名执法人员上船制止,但乙仍启动游艇准备驶离,经执法人员严厉警告后折返,执法人员被迫冒险跳离游艇。乙驾驶游艇驶离码头后,海巡艇紧随其后跟踪取证。17时18分左右,“宇X”靠泊另一码头,执法人员再次登上“宇X”拟继续开展调查取证。甲、乙两人拒不配合调查,并于17时19分左右离开码头。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和照片均清晰记录了乙的身形特征,即申请人,与“XXX”轮船尾摄像头拍摄的现场视频中反映的游艇驾驶员一致。其次,乘客2、乘客3在接受询问时均确认,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上的人(乙)为“宇X”该航次驾驶员。第三,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公安人脸识别系统比对结果显示,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上的人(乙)与李XX(身份证号码:3310XXXXXXXXXXXXXX)的匹配度达94.44%。第四,“宇X”本航次进出港报告记录显示,在船船员3人,其中1人为李XX(适任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3310XXXXXXXXXXXXXX)。综合以上信息,足以判断“宇X”本航次驾驶员为现场视频中显示身着浅蓝色上衣、黑色长裤的乙,即申请人李XX。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处罚对象,证据确凿。

三、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本案申请人驾驶游艇“宇X”超乘员定额航行,违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三)项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据《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项一般情节档次,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整、暂扣适任证书肆个月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

四、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正式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关于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的规定。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主张其仅收到短信提示,未收到行政处罚正式文书,被申请人送达程序违法。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主要理由如下:关于《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1-1),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通过EMS向申请人确认并收到过政府信息公开文书的送达地址邮寄了该文书,投递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9月29日签收;关于《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1-1),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EMS向同一地址邮寄了该文书,投递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2日签收。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认定《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依法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目的仅在于提示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非替代法律文书的送达。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对申请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1-1)(内容包括暂扣适任证书肆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罚字[2025]0705XXXXXXX-1-1)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