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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海复字〔2025〕16号
发布机构:浙江海事局 公开日期:2026-01-23 文件编号:浙海复字〔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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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XXXXXX街道XX大道XXXX号XXXX城XX幢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3日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511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1月9日通过电话联系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联系号码,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CCTV、雷达、AIS系统海域监管服务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关于投标单位资格的认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查该项目中台州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等不正当关系对招标公平性的影响。

经审理查明:2025919,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关于台州海事局工程与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公示(台州海事局CCTV及电子监察系统维修保服务项目)发布时间:2025-07-04 09:51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CCTV、雷达、AIS系统海域监管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0 17:39 两项政府采购项目公开以下事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包含参数品牌等。三、参加投标单位名单。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25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寄送了《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台州海事局CCTV及电子监察系统维保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系统维保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含参数品牌等)、参加投标单位名单,被申请人以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基于便民原则告知了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台州海事局CCTV、雷达、AIS系统海域监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因该信息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包含参数品牌等)及参加投标单位名单,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系统维保项目、服务采购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被申请人以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另查明,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1月18日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系统维保项目合同标的金额150000元;系统维保项目合同、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均未约定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系统截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XX身份证、《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EMS邮寄凭证查询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国政府采购网搜索“台州海事局CCTV及电子监察系统”结果截图,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搜索“台州海事局CCTV及电子监察系统”结果及详情页截图,系统维保项目合同,该项目档案检索视频,中国政府采购网搜索“台州海事局CCTV”结果截图,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服务采购项目合同,该项目档案检索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23日作出并向申请人寄送了《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期限要求,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认可。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系统维保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含参数品牌等)、参加投标单位名单信息。本案系统维保项目的合同标的金额仅为150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注:现行有效版本)等规定,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也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无需经过招标流程,被申请人实际也未通过招投标而是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方。同时,被申请人检索了中国政府采购网,未发现相关信息。针对以上三项信息,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含参数品牌等)、参加投标单位名单信息。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实施,其中,招标公告已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告知申请人获取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方式、途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申请人公开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包含参数品牌等)及参加投标单位名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系统维保项目、服务采购项目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信息。系统维保项目合同、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均未要求开展竣工验收,被申请人实际也未开展过竣工验收。同时,被申请人检索了两个项目的文件档案,未发现相关信息。针对以上两项信息,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五、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对招标合法性公平性是否产生影响,不在申请人本次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内,本身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在处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予以考虑。申请人以此为由主张被申请人未尽审查义务、存在履职瑕疵,本机关不予认可。相关情况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