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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调整浙江省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的通告
来源:船员管理处 作者:船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5-11-2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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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调整浙江省海港引航员

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

证书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的通告

 

2025年第7号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目前浙江省各沿海港口实际,现将经修订的浙江省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予以发布,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公布浙江省海港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的通知(浙海船员〔2008〕352号)同时废止。

 

 

浙江海事局   

2025年11月18日

                               


浙江省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

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

 

适用于等级晋升至

三级引航员

适用于等级晋升至

二级引航员

适用于等级晋升至

一级引航员

适用于引航范围变更

 

适用于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

港区

应届毕业生并取得海船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二副

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

三级引航员

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

二级引航员

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

海港变更引航范围

内河引航员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

宁波

200

180

500

180

500

200

100

50

120

舟山

200

180

500

180

500

200

100

50

120

温州

150

100

250

100

270

100

60

30

100

台州

200

150

300

150

300

150

80

50

100

嘉兴

300

180

450

180

450

200

100

5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