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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浙江海事局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2.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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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鄂海亮局长赴宁波开展“五一”假期水上安全监管与服务保障工作督导检查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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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建海事局开展2026年度海事业务交流活动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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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召开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会议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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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题学习会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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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工作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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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重要论述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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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召开专题调度会 对节后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强调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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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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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浙江海事局海事现场执法事项清单2025-02-24浙江海事权责清单调整说明2024-01-01浙江海事局权责清单2021-02-09海事行政强制及工作流程权力清单2021-08-17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2021-08-12船舶登记及工作流程权力清单2021-07-08浙江海事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1-05-07【一图读懂】浙江海事局2026年工作报告2026-01-13浙江海事局2026年工作计划2026-01-13浙江海事局2025年工作总结2026-01-13浙江海事局2025年工作计划2025-01-16浙江海事局2024年工作总结2025-01-15【一图读懂】浙江海事局进一步深化海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24-11-26【一图读懂】关于推进浙江海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09-20《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022-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0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08-1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07-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2016-08-17行政强制监督部门2016-06-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7-01-18宁波海事局行政强制结果信息公开表20260427-202604302026-05-06宁波海事局行政强制结果信息公开表20260420-202604242026-04-27宁波海事局行政强制结果信息公开表20260413-202604172026-04-20宁波海事局行政强制结果信息公开表20260406-202604102026-04-13船员考试中心2017-12-16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2026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的通知2025-12-05浙江海事局关于增加2025年下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的通知2025-07-29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2025年下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的通知2025-06-03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2025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的通知2024-11-29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下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的通知2024-05-23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的通知2023-12-08 -
网上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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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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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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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浙江海事局船舶自主航行与远程控制航行试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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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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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浙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意见的通知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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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浙江省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证书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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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浙江海事局内河通航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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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6个文件意见的通知
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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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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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征求《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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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数据
数据图表
2025年浙江辖区各港口旅客运输情况数据集-
2024年12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活动监管数据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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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航行警告统计表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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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航行通告统计表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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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航行警告统计表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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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活动监管数据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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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航行通告统计表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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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航行警告统计表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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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活动监管数据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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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活动监管数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决定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海事纠纷预防化解效能,努力实现“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水上“枫桥经验”,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建立起有机衔接、联动集成、高效便捷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定分止争效能。充分发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在水上交通、船员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船舶污染、行政争议等方面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线下或在线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水上交通领域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质效。积极推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海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源头预防。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深化“四进”走访(进码头、船舶、企业、学校),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与风险预警。加强水上安全风险防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沉船沉物打捞、水上应急搜寻救助、责任事故认定等领域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着力消除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的制约因素。依法办理船舶司法扣押拍卖协助执行、海事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海事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突出调解优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海事通APP、海事“总客服”热线、海事自助服务终端等平台突出调解申请指引,构建“调解挺前、诉讼兜底”分层模式。海事执法机构处理的海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流转至解纷中心;起诉到海事法院的海事纠纷,立案后可以委托解纷中心调解。解纷中心调解案件的范围包括水上交通事故纠纷、追索船员劳务报酬、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争议等领域,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
(三)提升调处效能。定期组织解纷中心调解员培训,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资源,不断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达成调解协议后,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需分阶段履行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探索将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主动履行为主、司法确认保障、信用激励约束”机制。联合发布船员权益保护、船舶污染防治等专项典型案例,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示范作用,以案释法,增强群众认同。加强类案总结,提炼可复制推广的调解模式。
(四)优化功能布局。综合考虑海事纠纷多发地域、专业力量分布、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等因素,科学规划解纷中心布局,满足群众解纷需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场地推动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努力实现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海事执法机构和海事法院建立“在线对接+随叫随驻”协作机制,明确响应时限与现场协作规程,确保及时处理纠纷。统一纠纷受理、调解流程、材料归档等各环节工作规程,推广示范文书样式。制定解纷中心建设标准,明确功能配置、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等要求,保障解纷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五)深化信息互通。建立日常交流机制,实现可公开海事监管数据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共享互通。健全定期交流机制,定期通报海事管理与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重大海事案件司法审判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立便利海事法院在线查询船舶航行轨迹、事故责任认定等特定数据机制,推动海事政务服务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平台数据共享。
(六)加强人才培养。探索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提高一线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深化海事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动常态化开展同堂培训,合作培养兼具海事治理经验与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吸纳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共同选任熟悉海事法律及国际规则人才作为调解员。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牢牢坚持党对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形成党领导下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诉调对接工作格局。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中的困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建立沟通会商机制
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共同参与的沟通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积极推进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各地海事法院与海事局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从具体工作层面落实相关要求。对在解纷工作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经会商研究,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促推从源头防范化解海事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评价激励机制,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调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定期形成调解工作质效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四)重视宣传推广
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多元解纷案例库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案例入库,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船员等当事人通过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解决海事纠纷。
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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