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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21-0084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1-04-20
 

    新版《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修订背景和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20规则》)及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规则》较原规则在以下方面有较大调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使用范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并增加了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基于上述变化,并为更好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原《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原办法:持证人适任航区为:1.未满100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2.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沿海水域。

    新办法:把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二)取消了有关船籍的限制

    原办法:“小型海船”系指浙江籍国内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新办法:“小型海船”系指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游艇和摩托艇。同时,在适任证书的适任项目中取消了船籍的限制。

    (三)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原办法:对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作了相应规定。

    新办法: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四) 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1.申请时间方面。

    原办法: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新办法: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此条款可以视作对适任证书过期时间较短的船员的救济条款。

    2.知识更新培训方面。

    新办法:对于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要求;对于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保持抽考、知识更新培训等要求不变。

    (五)调整了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

    原办法: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新办法: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

    (六)“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

    原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新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保持一致。


相关链接: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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