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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修订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25-0156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5-05-03
 

经修订的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2021年9月1日最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为保持一致性,需对《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以及《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原《规则》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日常监管需求。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新《规则》修订后共分章三十条,较2020版规则,在章节方面,新增“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一个章节,将原《规则》章节名“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和搜救支持”改为“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在条文方面,删除原《规则》条,新增十三条,涉及重大修改条。

1.原《规则》第六条两款内容分别纳入新《规则》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2.原《规则》第条第一款分别纳入新《规则》第四条和第六条;将提前15分钟报告的要求调整为通过报告线报告;报告线的描述调整为新《规则》第二十八条。

3.原《规则》第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纳入新《规则》第七条。

4.原《规则》第十八条纳入新《规则》第十八条,根据《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试行)》,列明可以实施交通管制的具体情况

5.新《规则》第五条,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等要求,新《规则》增加“可以免予报告:通过报告线驶离VTS区域;符合相关一次性船位报告相关要求;在海事通APP等官方平台报告船舶动态,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

6.新《规则》第六条,由原《规则》第七条部分内容构成。同时,提前报告时间由15分钟调整为30分钟。

7.新《规则》第七条,根据辖区实际明确了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时应报告的一般情形。

8.新《规则》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增加,明确“船长上驾驶台”的情形。

9.新《规则》第十四条,对船舶通过特殊水域航行要求进行规范。

10.新《规则》第十五条,为了维护VTS区域内的通航秩序,对不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的行为进行规范。

11.新《规则》第十六条,由原《规则》第十七条部分内容调整而来,并调整表述,明确了“禁止船舶在水下管线两侧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非自航或机电故障船舶锚泊时应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12.新《规则》第十七条,根据《海安法》第四十七条增加“靠泊和航行条件”的要求,以及超限船舶的安全保障的要求

13.新《规则》第十八条,根据《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试行)》,列明可以实施交通管制的具体情况。

14.新《规则》第十九条,吸收原《规则》第十七条部分内容,并调整表述。

15.新《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海安法》第二十九条,明确VTS中心应当及时发布的紧急广播信息。

16.新《规则》第二十三条,根据《海安法》相关规定明确VTS可根据情形提供信息服务和协调救助行动

17.将原《规则》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整合为新《规则》第四条。新《规则》较原《规则》简化了正确显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的报告内容;增加了载运卷钢、大件等货物船舶的报告要求。

18.将原《规则》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新《规则》第八条,根据《海安法》第二十七条,船舶应当向嘉兴VTS报告的非一般情形进行了明确。同时,删除了“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报告”的表述。

19.将原《规则》第九条进行优化调整形成新《规则》第九条,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浙江浙江海事局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增加“引航员发现船舶不适航、不适引或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嘉兴VTS报告”。

另外,对其他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表述、条文序号进行了修改。

 

相关文件:https://www.zj.msa.gov.cn/ZJ/zwgk/gkml/flfg/202504/t20250430_787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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