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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浙江海事局主要职责: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2.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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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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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航行警告统计表
近日,浙江海事局印发了《浙江海事局船舶自主航行与远程控制航行试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航运智能化转型加速演进,船舶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系统技术快速发展。2023年5月1日,中国海事局发布的《船舶自主航行试验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正式施行,对船舶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航行的试验检验以及试验过程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智能船舶海事监管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供给,确保浙江辖区船舶自主航行试验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船舶技术规范要求,浙江海事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6条,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总体思路,对船舶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航行试验的全过程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航行的定义、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辖区开展船舶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航行试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备管理,对检验申请、报备时限、报备对象、信息变更等作出规定。试验责任单位应当首先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航行试验检验,应在开展试验10个工作日前,向试验水域管辖地分支海事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备。试验水域涉及多个分支海事局辖区的,向浙江海事局报备。此外,为减轻相对人负担,第十二条规定开展三次试验且未发生异常情况的,后续在同一水域开展试验的,可按每3个月的周期进行定期报备。
第三章试验管理,明确了试验过程中的各方职责和管理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通航环境、水文等条件,明确试验水域范围,并按程序发布航行警告或通告。试验不得超出明确的水域范围。同时,本章对试验人员配备和职责、海事管理机构监督监控职责予以明确。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五种应当立即中止试验的情形,包括系统或设备重大故障、超出试验大纲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信中断或失控、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被责令中止等。
第四章试验报告,试验结束后的总结和追溯。要求试验责任单位形成试验报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相关信息,明确试验的数据存储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章其他要求,明确了船舶和船舶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试验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第七条明确,试验责任单位对船舶自主航行、远程控制航行试验活动负主体责任。具体在试验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检验。试验中,应配备满足要求的试验人员和试验设施,试验指挥人员全程在岗。试验后,应及时提交试验报告,做好数据备份存储。
(二)关于在船人员的职责。《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在船船员及试验人员应掌握船舶控制权限状态,在系统发出报警、自主航行功能异常、远程控制功能异常或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接管船舶控制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舶安全。
(三)关于试验中止。《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5种应当立即中止试验的情形:系统或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影响航行安全的;超出试验大纲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通信中断或失控无法及时恢复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机构责令中止的。中止后,待隐患消除、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重新按第十条要求进行报备。
(四)关于试验水域范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程序发布航行警告或通告。同时明确,试验不得超出明确的试验水域范围。既保障了试验所需的必要空间,也通过对试验水域的确认和航行通警告,提醒过往船舶注意避让,降低试验对通航秩序的影响,兼顾了航行试验与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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