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事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关于协同强化航运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协同推动我市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企业(以下统称航运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强化我市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亲自参与公司安全生产重要环节和重大事件,做到“五到位、五应当、两覆盖”,即:理念认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应当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定期组织登船检查、应当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并明确参加次数、应当及时如实报告船舶事故;各航运企业每月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2.完善制度体系和信息流转渠道。各航运企业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织牢织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同时结合季节性、区域性特点及所管理船舶营运特点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基本制度。各航运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信息流转机制,高效处置和流转政府部门、主管机关、港口、船舶检验机构、行业组织等颁布和下发的各类文件、信息、资料、通知要求,第一时间传达至岸基部门人员和船员,确保春节、“五一”、国庆等假期以及暑期汛期等重点时段隐患排查、停航船舶管理报告等阶段性重点工作和注销未登记船舶管理等常态化要求有效落实。
3.加大海机务配备和管理。各航运企业要加强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审查,确保与企业经营范围、船舶运力相适配。海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更要及时向属地交通管理部门和管辖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要在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按照公司营运船舶特点,适当减少海机务人员管理船舶数量,做到“专人专岗”,江海直达航运企业根据船队靠离泊调度、航次计划审核等实际需要,岸基需增配专职海务人员1名。
4.严格落实航运企业风险管控。各航运企业要按照《浙江海事局关于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升公司安全治理水平的通知》(浙海安全〔2024〕163号)要求,全面分析船舶运营中存在的商渔船碰撞、桥梁碰撞、雾航、台风、寒潮大风、动火作业、客船安全、“四新”、载运卷钢、载运易流态等十大重点风险,完善相关体系或制度文件修订,全面采取防控措施。针对船舶“四新”(开辟新航线、停靠新港口、停靠新船厂、新聘船长)风险,公司应建立岸基预控制度,并在开航前72小时提交航次风险评估报告报属地海事处、港航分中心。
5.深入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航运企业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重大节假日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部署要求,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公司重大风险隐患自查质量。整治期间,企业管理船舶数量少于5艘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登轮检查不少于1艘,管理船舶数量超过5艘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登轮检查比例不少于20%。体系航运企业需通过数字化管理平台实时报送发现的隐患,体系外航运企业鼓励实施数字化平台管理。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属地海事、港航部门报告,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详细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限,确保查不留死角,改不留后患。
6.强化船员配备与不安全行为管理。各航运企业要通过全职业周期培养增强船员归属感与责任意识,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应符合规定要求。各航运企业要科学合理配备船员,确保驾驶员数量满足航行、靠离码头、装卸货等作业需求。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船舶船员配备的最低要求,航运公司要评估和配足实际航行所需要的船员人数。对于航次任务频繁的船舶,要充分考虑驾驶员的工作强度,采取增配船员等方式为驾驶员留出充足的休息时间。相关航运企业要及时将部海事局《涉客船舶船员行为规范(试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行为规范(试行)》要求纳入体系或制度。各航运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船舶驾驶人员值班期间手机使用管控,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船舶航行作业期间值班驾驶员手机使用管控规定》并完善内部奖惩措施。危险品运输企业、江海直达运输企业要加快推进智能监控安装应用,确保2025年11月底前达到100%,鼓励其他航运企业参照执行。
7.加强恶劣天气防范应对。各航运企业要构建完善的极端天气应对体系,针对大雾、台风、寒潮大风、雷暴等极端天气,健全气象海况、航海警告和水上安全等信息实时收集与分级传递制度,确保预警信息尽快传达船舶,实施船舶抵离港前防碰撞信息“双警示”和船长“叫应”机制。要督促船舶落实开航前自查工作,重点核查主机、发电原动机、消防救生等关键性设备工况,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同时,各航运企业要切实落实航次风险评估、岸基点验等工作,依据船舶实际状况、载货情况、航行区域等因素,科学指导船舶选择合适的避险锚地。
8.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各航运企业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相关要求,执行领导带班以及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职责与应急处置流程。在恶劣天气期间,严格要求船舶加强值班值守,增加巡查频次,利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船舶状态,防止船舶走锚、断缆、卡桥等险情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故事件,公司岸基和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第一时间核报、第一时间处置”原则,迅速、准确向事故发生地海事部门和属地交通(港航)部门报告,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二、协同深化四方面管理机制
9.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标准涉及海事事项》及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由海事、港航、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按业务领域逐项完善检查标准,统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机制,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企检查事项及法律依据进行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确保行政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运行。
10.严把航运市场主体安全准入关。港航、交通、海事、船检部门联合加强对拟引进的航运企业安全背景调查,严控安全管理水平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多发的企业及船龄老、船况差的船舶引入我市。严格实施经营许可,重点审核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机构设置、人员备案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针对新开业航运企业,严格执行3个月内上门指导机制,重点督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及管理体系构建,实现精准化监管与帮扶协同推进。
11.严格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审核期间将航运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指定人员等关键岗位履职情况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不符合情况的公司,坚决不予签发符合证明。对管理船舶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滞留的公司,严格实施附加审核、安全约谈,经核查存在重大不符合或多个严重不符合情况的,依法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2严格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港航、海事部门依托“数字航运智控在线”“智慧海事”等平台,集成AIS轨迹、航次动态、执法处罚及企业安全管理数据,构建多维度数据评价体系。基于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高风险企业实行高频检查、动态监测和从严准入,对低风险企业推行非现场监管,减少检查频次并给予政策激励。
三、突出五项重大违规行为联合惩治
13.严抓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海事、港航、交通部门按“四不两直”要求抽查企业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情况、安全生产带队检查及重大隐患排查开展履职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力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对一年内被通报2次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实施联合约谈,并要求企业提交问题整改报告向属地海事处、港航分中心备案。
14.建立重大风险隐患动态管控机制。对重大隐患漏排漏管或整改未闭环的,实施提级督办并依规启动警示约谈程序。对海机务人员配备不足、挂名脱岗、跨企业违规兼职等情形,直接列入典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对企业上报的船舶“四新”风险,各部门联合督促做好管控工作落实。
15.严打违规委管挂靠行为。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常态化整治水路运输“假光租”“假自有”及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突出问题。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各港航分中心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营运船舶,对超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属地海事处、港航分中心督促清退,涉及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由海事部门依法查处。对被认定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港航、海事部门联合处置。
16.严治船员不安全行为。港航、海事部门开展航运企业专项检查时,将船员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掌握度、应急处突能力及关键设备操作水平纳入必查项。对存在驾驶员疲劳作业、电子设备使用监管缺失等情形的企业,实施隐患溯源整改并全行业通报。对多次发生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约谈、限制新增船舶或扩大经营范围、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惩戒措施。
17.严查值班值守失职行为。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要对航运公司值班值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应急响应不力、值班脱岗等情况。要建立健全突发事故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互通,确保突发事件动态及时通报、协同处置。
舟山海事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