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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舟山海事局根据浙江海事局《关于建立舟山海事局筹备组及其人员组成的通知》(浙海事字[2001]1号),于2001年1月4日,舟山海事局开始筹建,于2001年2月8日正式授牌成立,2001年4月1日正式对外全面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舟山海事局主要职责有以下八条: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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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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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数据
数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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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航行警告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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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航行警告统计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中国沿海商渔船碰撞事故防范的通告》(2025年第9号)要求,有效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现就辖区船舶航前安全会议(简称“航前会”)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舟山海事局辖区始发、抵港船舶;舟山籍船舶及所属航运公司。渔业船舶、军事船舶、体育比赛船舶等除外。
二、会议要求
船舶航前会应在每航次开航前12小时内举行。固定航线且每日营运1个航次以上的,开航前口头交底,每周至少组织1次航前会;更换主要船员或发现航经水域通航环境明显变化后增加频次。航前会应在船上召开,由船长主持,轮机长和驾驶员参加,其他人员视情参加。
航前会记录由航运公司及船舶自行制定格式,记载会议主要内容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传达至未参会值班船员。航前会记录应留船保存至少3年。
三、会议内容
航前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二副介绍航次计划,大副介绍货物装载情况,轮机长介绍机器设备状态。(船舶依法未配备上述职务船员的,由其他相当职务船员承担)各岗位介绍开航前自查及风险隐患管控整改情况。船长主持航线评估,部署开航前注意事项,明确航经通航密集区、渔船密集区等水域的主要风险隐患及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并督促船员遵照执行。航前会应确认下述事项:
(一)确认驾驶台值班人员知晓渔船作业特点、渔船密集水域航行安全注意事项。掌握《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须知》《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舟山群岛水上交通安全指引》以及拟航经水域的航行通(警)告与VTS发布的交通安全信息。提前发现、联系、避让渔船,开阔水域最小会遇距离不小于1海里,商渔船碰撞高风险警示区尽可能不小于0.5海里。
(二)确认各类设备正常。“四机一炉”工况良好,雷达、电子海图、AIS、VDR、VHF、磁罗经以及航行灯、声光信号设备正常可用。
(三)确认值班安排合理。任何时候驾驶台都保持至少2名航行值班人员。
(四)确认船员熟悉应急救助流程。一旦发生事故险情,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四、监督落实
船舶要对航前会中识别出的安全风险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整改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隐患得到闭环整改,重大风险隐患要报告所属航运公司和海事部门。海事部门将按要求进行核查。
特此通告。
舟山海事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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