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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修订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20-0080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19-03-22

一、背景和过程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以及温州市洞头区330国道深门特大桥的新建,使得原《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2013〕366号)中关于船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存在重合,同时VTS管理区域也发生了变化。为加强温州水域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浙江海事局组织修订了《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温州海事局系统梳理了船舶进出港报告有关内容,考量了新建的深门特大桥对VTS雷达信号的遮挡情况,同时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也兼顾了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上报稿)》(以下简称《规则(上报稿)》)。浙江海事局法规规范处会同指挥中心对《规则(上报稿)》进行了审查和修改,并于今年1月份开展了意见征集;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及完善,最终形成该文本。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删除了第六条  船舶进出VTS管理区域北区或在VTS管理区域北区内移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码头经营人)应按以下规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VTS中心报告:

  (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目的港或泊位、预计开航时间。

前款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修改理由:

    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后,涵盖了原《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要求报告的各种情况和报告内容,继续要求船舶重复提交有关材料,增加了相对人的义务,没有上位法依据,且要求重复报告的必要性也不足。

    2.将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VTS管理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温州VTS管理区域范围为下列水域:

    1.北区:

    北区:由岸线、小乌星屿灯桩、横址山灯桩、草屿灯桩、北园屿灯塔、老鼠屿灯桩、龙湾头灯桩延伸至瓯江北岸线、以及岸线围成的区域。

主要包括七里港区、灵昆港区、大小门岛港区、状元岙港区和圆屿锚地、青菱屿锚地、小乌星屿锚地以及各港区航道。

    修改为:

  (二)“VTS管理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温州VTS管理区域范围为下列水域:

    1.北区:

    北区:由岸线与小乌星屿灯桩正西延伸线交点、小乌星屿灯桩、横址山灯桩、草屿灯桩、北园屿灯塔、老鼠屿灯桩、330国道深门特大桥、灵昆大桥、龙湾头灯桩正北延伸至瓯江北岸线、以及岸线围成的区域。

主要包括七里港区、灵昆港区、大小门岛港区、状元岙港区和圆屿锚地、青菱屿锚地、小乌星屿锚地以及各港区航道。

    修改理由:

    新建的330国道深门特大桥位于原深门大桥北侧,将雷达信号覆盖范围向北缩小了部分水域,导致新建的330国道深门特大桥南侧水域处在雷达信号盲区,有必要按照实际重新修正VTS覆盖范围;原规定的表述对VTS覆盖区域有歧义,增加“由岸线与小乌星屿灯桩正西延伸线交点、灵昆大桥、龙湾头灯桩正北延伸至瓯江北岸线”内容,使得区域边界更清晰。

    3.将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修改为: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修改理由:

    规范性文件应该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4.将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温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浙海法规〔2010〕94号)同日废止。

    修改为:

    本规则有效期自2019年XX月XX日至2024年XX月XX日,原《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2013〕366号)同时废止。

    修改理由:

    《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交办发〔2018〕164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我局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也参照5年有效期来进行管理。

    5.新增VTS管理区域示意图1和2,详见《规则》。

 

    三、意见征集情况

    浙江海事局征求了辖区相关港航单位,各分支局和局机关相关处室的意见,并对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了研究。过程中,一共收集到意见1条,并予以采纳,内容如下:

    舟山海事局局意见:建议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VTS区域”改为“VTS管理区域”。

    修改理由: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给出了“VTS管理区域”的定义,但未涉及“VTS区域”的定义和描述,修改后使得上下文表述保持一致。


相关链接: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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