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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升公司安全治理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0 18:21    作者:安全管理处     文章来源:安全管理处

省内各有关航运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航运公司本质安全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航运生产经营活动。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参与公司安全生产重要环节和重大事件,做到“五到位、五应当、两覆盖”,即理念认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应当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定期组织登船检查、应当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并明确参加次数、应当及时如实报告船舶事故等;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全员覆盖(管理层、岸基管理人员、船长、船员等船岸全体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覆盖(客运公司和危险品公司应至少每季度覆盖所有管理船舶,其他航运公司至少每半年覆盖所有管理船舶)。

  二、强化重点风险防控

  航运公司应以船舶航次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为抓手,全面分析船舶运营中存在的重点风险,及早采取防控措施。

  1.针对商渔船碰撞风险,公司应建立商渔船防碰撞制度,强化岸基航次安全风险评估,做好渔区航前准备,督促船舶保持渔区谨慎驾驶,建立船舶渔区航行点验制度。

  2.针对船舶碰撞桥梁风险,公司应建立桥区水域安全航行制度,收集船舶航经桥梁数据并及时传递到船,落实船舶通过桥区水域船长监航或亲自指挥的驾驶台值班责任,确保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完成船舶、岸基对桥梁净空高度、船底富余水深、桥梁通航等级(包括防撞能力)双重确认。

  3.针对船舶雾航风险,公司应建立能见度不良船舶航行锚泊作业制度,强化气象预报信息的收集和传递,落实海事预警预控措施,加强雾航期间船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点验。

  4.针对台风影响期间的船舶风险,公司应建立防避台制度,台风季节前做好防台检查,岸基应密切关注台风动态,突出“早”和“避”,督促指导船舶合理安排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落实各项防台措施,提早选择安全水域防台避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船舶防台风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防台措施。

  5.针对寒潮大风影响期间的船舶风险,公司应建立船舶防寒潮大风等制度,寒潮大风、季节性恶劣天气前,通过开展船舶自查、岸基登轮检查、远程抽查,确保“四机一炉”(主机、发电机、舵机、锚机、锅炉)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岸基应密切关注船舶营运区域寒潮大风等信息,大风来临前督促船舶落实水密检查和货物系固等防御措施,指导船舶适时调整航行、停泊和作业计划,确保人、船、货安全。

  6.针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动火风险,公司应建立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有可燃气体积聚的区域均不得明火(或可能产生电火花)作业,确需在电焊间等许可场所实施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落实船舶明火作业前岸基及船长双重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火作业后完成岸基安全确认。

  7.针对客船安全风险,公司应建立船舶动态监控制度,对船舶航前自查落实情况开展抽查,重点强化客船航行中岸基对船舶的动态监控,进一步提高船岸应急处置能力。

  8.针对船舶“四新”(开辟新航线、停靠新港口、停靠新船厂、新聘船长)风险,公司应建立岸基预把关制度,开展新辟航线、停靠新港口、停靠新船厂风险排摸评估,严格落实航次计划岸基审批。建立船长聘用、培训和考核制度,强化岸基对新聘船长指挥资格认定把关,按要求开展职责熟悉培训及考核,必要时由总经理开展任前谈话。

  9.针对船舶载运卷钢风险,公司应建立货物积载系固制度,落实货物积载计划岸基及船长双重审批,每航次对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远程核查,重要货物装载时岸基可开展现场核查。

  10.针对船舶载运易流态货物风险,公司应建立船舶载运易流态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开航前做好船舶载运易流态化或动态分离货物报告符合性核查,强化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加强易流态化或动态分离货物运输船岸应急演练。

  三、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鼓励航运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岸基登轮音视频留存制度、安全警示日制度、值班室监控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等,视情纳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鼓励航运公司管理自有船舶安全、提高自有船员比例。鼓励公司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数字化、船舶智能感知系统等创新技术,客运公司、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公司优先为船舶安装智能感知系统。

  四、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强化应急训练和演习,确保公司有关机构能在任何时候对所属船舶所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反应。发生险情事故后,公司岸基和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积极担负消除碍航的主体责任。

  附件:关于“五到位”的名词解释

                                                                                                                                                                                     浙江海事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附件:关于“五到位”的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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