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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14 16:17    作者:安全管理处     文章来源:安全管理处

  为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383 号,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下列船舶生效:

  一、沿海载客定额50 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及沿海省内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 ;

  二、沿海150 总吨以下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

  三、沿海500 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500 总吨以下油船;

  四、沿海500 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五、内河3000 总吨及以上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上述船舶须于2020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安全管理证书(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各海事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管理职责,做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拓宽实施范围的宣贯工作,督促航运公司抓紧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对相关船舶和公司持证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各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要加大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写的指导力度,要求公司依据《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并结合自身实际编写体系文件,做到体系简化、直观、易执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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