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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修订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25-0154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5-05-03
 

经修订的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2021年9月1日最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为保持一致性,需对《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以及《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原《规则》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日常监管需求。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整合优化条款

1.原《规则》第六条(抛起锚报告)、第七条(过驳作业报告)、第八条(水上水下活动报告)、第九条(试航、吊放救生艇作业报告)整合为新《规则》第六条(VTS管理区内船舶活动的报告)。

2.原《规则》第十五条,有关“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的表述调整优化至新《规则》第十一条。

3.原《规则》第十六条删除,相关内容已在新《规则》第十一条中有所体现,即船舶按照避碰规则航行。

4.原《规则》第十九条,相关内容已在新《规则》第十六条中有所体现,即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的报告要求。

5.原《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调整为新《规则》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船舶在航行、锚泊期间的值守和报告。

6.原《规则》第二十七条,调整为新《规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按照行文逻辑,拆分成VTS管理区与报告线描述,删除对文中用语的释义。

(二)新《规则》增加条款

1.新《规则》第五条,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等要求,增加“可以免予报告:通过报告线驶离 VTS区域;符合相关一次性船位报告要求或在主管机关官方平台申请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的船舶”等内容。

2.新《规则》第九条,根据《海安法》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在“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特殊情况下,加入船长和引航员“背离条款报告”的规定,以便VTS及时了解船舶动态,确保人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3.新《规则》第十一条,根据《海安法》要求,增加“安全航行”的内容。

4.新《规则》第十二条,明确船舶在通过特殊区域时的安全管理要求。

5.新《规则》条款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海安法》进行优化调整。

6.新《规则》第十六条,根据《海安法》,对超长、超高、超宽或操纵能力受限等特殊船舶的航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7.新《规则》第二十条根据《海安法》,明确VTS中心应当及时发布的紧急广播信息。

8.新《规则》第二十二条,根据《海安法》相关规定增加VTS信息传递和协调救助行动要求。

(三)重大修改条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原《规则》第三条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新增加“提供交通服务”的内容。

2.根据《海安法》对原《规则》第四条内容进行修改,新《规则》第四条明确船舶向VTS报告的程序、内容、手段、呼叫名称等内容,同时新增对载运卷钢、大件等货物船舶报告内容的要求。

3.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浙江浙江海事局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原《规则》第十二条进行优化调整,明确引航员报告的相关要求。

4.根据《海安法》相关内容,对原《规则》第十七条进行调整,明确了VTS中心采取停航、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具体情形。

另外,对其他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表述、条文序号进行了修改。

 

 

相关文件:https://www.zj.msa.gov.cn/ZJ/zwgk/gkml/flfg/202504/t20250430_787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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