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近日,浙江海事局对《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温州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台州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嘉兴海事局辖区海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制订了《舟山海事局辖区海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杭州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以上《规定》均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现对有关修(制)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制)订背景
近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先后发布《船舶防台风指南(试行)》《直属海事系统防台风工作程序》,为海事系统、航运公司、船舶防台风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技术参考。同时,近年港口发展迅猛,沿海风电、桥梁等涉水工程项目、防台重点船舶、海上从业人员明显增多,水上防台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综合考虑辖区实际,需要对宁波、温州、台州、嘉兴原防台规定进行修订,并制订舟山、杭州辖区的防台管理规定,进一步形成防台工作“全省一盘棋”的管理格局。
二、重点新增内容:
1.明确防台隐患排查要求。各水上防台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启动滚动式防台隐患排查治理。
2.明确人员撤离要求。根据《船舶防台风指南(试行)》,明确Ⅲ级防台涉水工程、水中平台、无动力船舶人员撤离的要求;明确Ⅱ级防台交通艇、游艇和除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外的小型船舶人员撤离要求。
3.明确防台重点对象、船舶管控措施。明确台汛期前涉水工程业主或施工单位、船舶扣押单位防台预案修订更新、应急演练、报备等前期准备工作的要求;明确内河水域船舶、航经船舶、锚泊船舶避台工作要求。在Ⅳ级防台明确需跨市避风的无动力施工船信息通报、在外游艇提前回港避风的要求。在Ⅲ级防台明确扣押船舶、试航船、冲滩避台船、新建船等管控要求,明确水上防台单位提醒尚未到港船舶调整航行计划避台的要求。在舟山、温州、台州辖区中明确Ⅱ级防台非空载危险品船立即驶离码头、总长250米以上船舶应立即离港避台等要求。
三、主要调整内容:
1.调整防台工作基本原则为“属地领导、安全第一、以避为主、避防抗结合”。
2.调整I级、Ⅱ级防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明确Ⅱ级防台应急响应需台风中心风力达10级及以上、I级防台应急响应需台风中心风力达12级及以上的条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适用的单位、人员及船舶,与上位法表述一致。
4.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为防台依据。
5.扩充《规定》适用对象至光船承租人、船舶扣押单位、港口调度部门、引航部门。
6.调整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防台应急响应解除后工作要求。
四、主要删除内容:
1.根据《规定》明确或调整后的相关内容,删除重复内容。
2.根据监管实际,对与现行防台操作不符内容进行删除,如北仑锚泊点已不对外公开,在《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中删除北仑锚地防台期间待泊船舶驶离的条款。
3.对无法定义的内容进行删除,如删除了“无法在象山港内锚泊避台的船舶”有关条款。
五、特殊管控要求
在保持相对统一的基础上,根据各海事局辖区监管特点,制定特殊管控要求:
1.Ⅳ级防台响应。嘉兴辖区不安排最大吃水10.5米以上船舶、大件运输船舶和 1万载重吨以下卷钢运输船舶进港;杭州辖区相对其他辖区提前要求水上防台单位做好在港船舶、施工作业人员撤离准备,提醒尚未到港船舶“避台”。
2.Ⅲ级防台响应。宁波、舟山、台州辖区危险品船、总长25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做好随时撤离准备;宁波、舟山辖区重点大桥安排足够数量大马力拖轮值守;舟山辖区停止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参与非遮蔽水域客运航线营运船舶及海上防台单位评估开航条件;台州辖区500总吨以上船舶不得进入海门港避风。
3.Ⅱ级防台响应。宁波辖区液化气船舶立即驶离甬江;舟山辖区客渡船、观光旅游船按照企业自律标准停渡停航;嘉兴辖区所有船舶迅速撤离嘉兴沿海水域避台、码头单位报送撤离计划。
4.Ⅰ级防台响应。明确嘉兴辖区因特殊原因需在港避台船舶的要求。
相关文件:
https://www.zj.msa.gov.cn/ZJ/zjmsa/tzgg/202508/t20250807_797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