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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事局关于航运公司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自查自纠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12 18:24    作者:舟山海事局     文章来源:舟山海事局

为持续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在总结交通运输部春运及春节假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辖区开展航运公司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自查自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动员部署

各航运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常态化自查自纠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细化各层级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责任分工、自查频次、工作要求和专项培训,安全投入保障,自查情况上报与自纠情况核查等。其中涉客企业还要重点培训学习《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二、严格内部自查

1.明确自查频次。各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1次牵头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并检查本公司风险隐患自查情况(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公司每月至少1次);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自查,逐一制定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分管负责人要按分工每月开展一次风险隐患自查,并确保每季度自查全覆盖。安全主管和船长要每周组织对管理领域和船舶的风险隐患进行自查;其他从业人员结合工作岗位做好日常安全风险隐患自查。

2.规范自查内容。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浙江海事局关于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公司安全治理水平的通知》要求,落实“五到位、五应当、两覆盖”,部署公司重大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行动。应组织有关专家力量或生产经营部门技术人员,对照《舟山辖区航运公司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引(试行)》《舟山辖区航运公司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指导手册(试行)》等文件内容,全面深入自查船岸风险隐患。

3.严格自查程序。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要将风险隐患常态化自查自纠纳入体系文件,细化明确自查要求,利用数字化手段,每日核查体系在船运行记录;充分利用岸基监控、访船检查、内部审核等手段强化自查。各航运公司要建立滚动式风险隐患自查清单,每月或按要求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风险隐患自查情况。

三、实施闭环纠正

各航运公司、船舶对自查出的一般隐患,要逐一明确整改时间,并限期纠正;对自查出的重大隐患,原则上应停止航行、作业,由主要负责人实施整改纠正,推进隐患动态清零;对自查出的重大风险,主要负责人要提级管控,做到措施严实、风险可控。 隐患整改完成后要按照销号程序实施闭环管理,留存整改客观证据,如属于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按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报告、分析、纠正和验证。

舟山海事局将结合日常检查、海事调查及专项活动同步对航运公司、船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连续2个月未上报或上报风险隐患数量为0的,将组织专业力量驻点排查;对自查质量不高、风险管控不严格、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将开展警示、约谈或挂牌督办;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放任不管、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等恶劣情形的,将依法处置,并纳入信用管理。

四、畅通反映渠道

各航运公司要建立完善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拓展报告途径、落实奖励资金、加强正向激励,积极鼓励从业人员深入全面自查安全风险隐患,形成人人、时时、处处关心生产安全的良好氛围,做到隐患早报告、早处置、早消除,最大程度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

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浙江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要求,举报航运公司、船舶未按规定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或隐瞒不报重大风险隐患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海事管理机构将给予奖励。

对航运公司、船舶自查上报并整改的隐患,舟山海事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和船旗国安全检查时不作为缺陷处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舟山海事局风险隐患举报电话:0580-2063766。

特此通告。


附件:舟山辖区航运公司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引(试行).pdf
附件:附件:2.舟山辖区航运公司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指导手册(试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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