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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

咨询编号 ZS202111060231
咨询内容 想咨询下,当船舶航速在4节以上,船舶处在领海基线3海里以内,船上的生活污水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消毒后(各种指标符合标准),能否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直接入海?
咨询时间 2021-11-0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陈先生:您好!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3552-2018),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口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1.在距内河和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1)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2)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在航行中排放。 2.距最近陆地大于3海里小于等于12海里,生活污水可使用消毒粉碎系统处理,船速不低于4节,且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3.距最近陆地大于12海里,生活污水排放要求船速不低于4节,且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0580-2063808,联系人:吴焰辉
答复单位 舟山海事局
答复时间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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