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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索引号:ZJMSA-0200-2020-0157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0-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以下简称“嘉兴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是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嘉兴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嘉兴VTS”)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向嘉兴VTS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下列中国籍船舶:

1.客船;

2.危险品船舶;

3.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4.参与水上水下活动及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船舶;

5.从事涉污作业的船舶;

6.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

7.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条  嘉兴VTS的VHF工作频道为10频道(工作频率:156.500MHZ)。船舶联系或报告嘉兴VTS,应使用本频道或嘉兴VTS临时指定的其他频道。

第六条  船舶与嘉兴VTS在通讯中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标准航海英语。

禁止使用VHF10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七条  驶入嘉兴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报告线前15分钟向嘉兴VTS报告船名、位置、船舶动态、船舶种类和实际最大吃水,载有危险货物的应增加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队应增加报告拖带方式、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通过杭州湾跨海大桥的船舶应增加报告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和拟通过的通航孔。

驶离嘉兴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报告线前15分钟向嘉兴VTS报告船名和动态。

(一)东报告线:30°41′32″N,121°16′00″E与30°20′48″N,121°16′00″E两点连线;

(二)西报告线:30°20′48″N,120°50′13″E与30°19′26″N,121°08′35″E两点连线。

第八条  在嘉兴VTS管理区内进行抛、起锚或靠、离泊作业的船舶应提前15分钟报告,并服从嘉兴VTS的管理。

船舶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通过VHF向嘉兴VTS报告锚位、出链长度或靠泊的位置。

第九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在登轮后立即向嘉兴VTS报告引航开始的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在引航结束时报告结束的时间、地点。

引航员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嘉兴VTS报告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

第十条  在嘉兴VTS管理区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通过VHF向嘉兴VTS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嘉兴VTS的管理。

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等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15分钟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嘉兴VTS报告动态,并服从嘉兴VTS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嘉兴VTS管理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涉污作业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15分钟和活动结束后向嘉兴VTS报告。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以及船上人员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三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进行对船舶操纵性能有影响的检修作业时,应及时报告检修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服从嘉兴VTS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嘉兴VTS。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在嘉兴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服从嘉兴VTS的管理。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确保AIS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的正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船舶在嘉兴VTS管理区内航行、靠离泊作业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在嘉兴VTS管理区内,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水域锚泊,锚泊期间应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距离沿海桥梁桥区水域不足1海里的锚泊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

大潮汛、急涨流时段或大风浪期间,船舶载重吨3万及以上或实际吃水9米及以上船舶应备车、值航行班。

发现船舶走锚时,嘉兴VTS有权指令走锚船舶和附近的船舶采取一切适当有效的避险措施。

第十八条  嘉兴VTS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实施交通组织。嘉兴VTS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的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九条  遇《水上交通管制办法》(交办海〔2016〕188号)规定的情形,嘉兴VTS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嘉兴VTS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听从嘉兴VTS的指挥。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和搜救支持

第二十条  嘉兴VTS在需要时可播报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嘉兴VTS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二十二条  在嘉兴VTS管理区内发生人员遇险或其他紧急事故,嘉兴VTS为嘉兴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海区、船舶信息及指挥协调上的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中的嘉兴VTS管理区为杭州湾中部水域,其东边界为:30°41′32″N,121°16′00″E与30°20′48″N,121°16′00″E两点连线;其西边界为:30°20′48″N,120°50′13″E与30°19′26″N,121°08′35″E两点连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大潮汛”系指每月农历初三、十八及前后两天;“急涨流时段”系指杭州湾陈山潮位低平潮时间起1.5小时至3.5小时期间;“大风浪”系指风力8级及以上,浪高2.5米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通航〔2011〕130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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