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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20-0078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0-01-17
 

一、  修订背景

    《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通航〔2011〕13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内容涉及船舶报告、航行、停泊、作业等行为。《规则》的实施对规范辖区内船舶航行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主管机关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嘉兴港的快速发展,到港船舶数量日益增多,辖区水域的通航环境、船舶通航密度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船舶交通流组织日趋复杂,《规则》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日常监管需求,需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1.《规则》第四条,增加三项报告船舶种类“参与水上水下活动及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船舶、设施;从事涉污作业的船舶、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设施”。

    2.《规则》第六条,增加“禁止使用10 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3.《规则》第七条内容:船舶、设施在通过西报告线或由西向东通过东报告线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目的港以及嘉兴交管中心要求的其它情况,由东向西通过东报告线前15分钟报告以上同样内容。其中拟过杭州湾跨海大桥的船舶需增加报告船舶载重吨、净空高度及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

    修改为:“驶入嘉兴 VTS 管理区的船舶,通过报告线前 15 分钟向嘉兴 VTS 报告船名、位置、船舶动态、船舶种类和实际最大吃水,载有危险货物的应增加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队应增加报告拖带方式、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通过杭州湾跨海大桥的船舶应增加报告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和拟通过的通航孔。

    驶离嘉兴 VTS 管理区的船舶,通过报告线前 15 分钟向嘉兴VTS 报告船名和动态。”

    4.《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合并为:“船舶在嘉兴VTS管理区内进行抛、起锚或靠、离泊作业应提前15分钟报告,并服从嘉兴VTS的指令。

    船舶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通过VHF向嘉兴VTS报告锚位、出链长度或靠泊的位置。”

    5.新增“第十条 在嘉兴VTS管理区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通过VHF向嘉兴VTS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嘉兴VTS的管理。

    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等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15分钟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嘉兴VTS报告动态,并服从嘉兴VTS的管理。”

    6.新增“第十一条 在嘉兴VTS管理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涉污作业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15分钟和活动结束后向嘉兴VTS报告。”

    7.《规则》第十二条,增加“(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8.新增第十三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进行对船舶操纵性能有影响的检修作业时,应及时报告检修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服从嘉兴VTS的管理。”

    9.《规则》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四条。

    10.《规则》第十二条调整为第九条,增加一款“引航员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嘉兴交管中心报告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

    11.《规则》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确保AIS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的正确和及时更新。”

    12.《规则》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增加了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13.《规则》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内容:船舶、设施在嘉兴交管区内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锚区内抛锚。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嘉兴交管中心。

    修改为:“在嘉兴VTS管理区内,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水域锚泊,锚泊期间应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距离沿海桥梁桥区水域不足1海里的锚泊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

    大潮汛、急涨流时段或大风浪期间,船舶载重吨3万及以上或实际吃水9米及以上船舶需备车、值航行班。

    发现船舶走锚时,嘉兴VTS有权指令走锚船舶和附近的船舶采取一切适当有效的避险措施。”

    14. 《规则》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内容:遇灾害性气象、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嘉兴交管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修改为:“遇《水上交通管制办法》(交办海〔2016〕188号)规定的情形,嘉兴VTS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嘉兴VTS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嘉兴VTS的指挥。”

    15.新增“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大潮汛’系指每月农历初三、十八及前后两天;‘急涨流时段’系指杭州湾陈山潮位低平潮时间起1.5小时至3.5小时期间;‘大风浪’系指风力8级及以上,浪高2.5米及以上。”

    16.《规则》第二十八条内容: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负责解释。

    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17.《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通航〔201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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