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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危锂电产品

咨询编号 NB202204297047
咨询内容 尊敬的各位海事局领导: 我司是专业生产锂电工具的,每种产品或者单独电池包都在上海化工院做的有整套38.3测试报告和海运运输鉴定报告,因为我司产品都是低于100WH的锂电池组,化工院鉴定为非危产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 特殊规定SP188条款: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规定,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品。但是在海运运输过程 中,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可以按照普货运输: 一、SP188条款如下: (a)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 -小时的额定值不超20Wh; (b)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100Wh。 昨天另外收到上海本港出口非危锂电池接运政策,如出口非危锂电池只需提供申请材料:非危鉴定书、MSDS、UN38.3测试报告和测试概要。 但是我们接到订舱的船公司告知我们,以后所有锂电池包不管瓦时数多少 都要按危险品出运。他们说这个通知是贵单位海事局出的,我们特意来咨询一下,是不是确实是这样的? 盼复,谢谢! 王雁
咨询时间 2022-04-29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 CODE),锂金属电池(包括锂合金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属于9类危险货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危险货物海上运输需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手续(详见附件)。同时,满足SP188条款的上述电池和电池组,《IMDG CODE》对其包装、标识等运输条件做了部分简化,对船舶积载隔离等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作出免除,但未改变其危险货物属性。 附件 满足SP188条款的上述锂电池货物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材料清单 (一)托运人办理船载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出港)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2.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结果为合格的完整检测报告,包括38.3.5段中规定的试验简介; 4.符合SP188条款各项要件的检验报告; 5.包件印有锂电池标记的照片等证明材料; 6.电池和电池组制造的高质量管理方案;(电池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保证电池质量的管理方案) 7.1.2m跌落试验合格报告(UN3091和UN3481除外);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备注:如清单中部分材料在“符合SP188条款各项要件的检验报告”中已体现,则免于提交。) (二)承运人办理船载危险货物适载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特殊要求符合证明; 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配载图;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具体解读请关注 “宁波海事局”微信公众号,相关推文将会在五月刊登。
答复单位 宁波海事局
答复时间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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