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附件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项目 |
功能要求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具体要求 |
||
开阔水域(m) |
总高≥1500mm |
≥2000 |
≥1000 |
— |
— |
1、如果根据当地水域的特点,需要调整围油栏类型或总高要求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2、对防火围油栏的要求仅适用于为油轮及石油开采平台过驳提供污染清除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
||
非开阔水域(m) |
总高≥900mm |
≥3000 |
≥1000 |
≥1000 |
≥1000 |
|||
岸线防护(m) |
总高≥600mm |
≥4000 |
≥2000 |
≥1000 |
≥400 |
|||
防火(m) |
总高≥900mm |
≥400 |
≥200 |
≥200 |
— |
|||
回收能力 (m3/h) |
高粘度 |
≥300 |
≥150 |
≥30 |
≥15 |
1、回收能力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合物的总量。 2、高粘度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 (1)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 m3的原油; (2)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 kg/ m3或50℃时流动粘度大于等于180 mm2/s的燃油。 3、中、低粘度油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 (1)在15℃时密度小于900 kg/ m3的原油; (2)在15℃时密度小于900 kg/ m3或50℃时流动粘度小于180 mm2/s的燃油。 |
||
中、低粘度 |
≥100 |
≥100 |
≥50 |
≥10 |
||||
喷洒装置 |
船上固定式(台) |
≥4 |
≥2 |
— |
— |
1、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135L/min/套的喷洒量。 2、便捷喷洒装置应具有不低于18 L/min/套的喷洒量。 |
||
便捷式(台) |
≥8 |
≥4 |
≥2 |
≥1 |
||||
清洁装置 |
热水(台) |
≥4 |
≥2 |
≥1 |
≥1 |
1、热水清洁装置温度应不低于80℃、压力至少达到8mpa。 2、冷水清洁装置压力应至少达到8mpa。 3、热水清洁装置可替代冷水清洁装置。 4、如果根据服务水域的气候特点,需要调整冷热水清洁装置的比例和数量要求的,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
||
冷水(台) |
≥2 |
≥1 |
≥1 |
≥1 |
||||
吸油材料 |
吸油拖栏(m) |
≥4000 |
≥1000 |
≥500 |
≥300 |
吸油拖栏直径大于等于200mm。 |
||
吸油毡(t) |
≥12 |
≥6 |
≥3 |
≥1 |
||||
溢油分散剂 |
常规型(t) |
≥20 |
≥10 |
≥2 |
≥1 |
1、如配备浓缩型溢油分散剂,应按浓缩比例换算成常规型溢油分散剂的配备量。 2、如配备溢油凝聚剂,可按照其处理能力替代相应数量的溢油分散剂。
|
||
卸载装置 |
总卸载能力(t/h) |
≥300 |
≥200 |
≥100 |
≥25 |
1、卸载能力指单套或多套卸载装置每小时卸载油品的总量。 2、一级单位应至少配备1套150 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二级单位应至少配备1套100 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三级单位应至少配备1套50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四级单位应至少配备1套15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 |
||
临时储存能力(m3) |
≥1600 |
≥1000 |
≥400 |
≥100 |
临时储存能力指单套或多套临时储存装置的总存储量。 |
|||
液态污染物处置能力(t/d) |
≥100 |
≥50 |
≥20 |
≥10 |
1、污染物处置能力指处理液态、固态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每天处理吨数。 2、清污单位可拥有或协议拥有与清污能力相配套的污染物处置装置。 |
|||
固态污染物处置能力(t/d) |
≥10 |
≥5 |
≥2 |
≥1 |
||||
溢油应急处置船(艘) |
≥2 |
≥1 |
— |
— |
1、溢油应急处置船是指具有溢油围控、回收与清除、临时储存、消油剂喷洒、应急辅助卸载和污油水处理等功能的专业船舶。 2、溢油应急处置船设计航速应不低于12节,保证具有3 节以下的作业航速能力,并至少满足沿海航区的适航要求。一级单位溢油应急处置船污油水舱储能力不低于500 m3;二级单位溢油应急处置船污油水舱储能力不低于300 m3。 3、辅助船舶应满足围油栏拖带、布放、清污作业等功能需求。 |
|||
辅助船舶(艘) |
≥8 |
≥6 |
≥3 |
≥2 |
||||
高级指挥(人) |
≥3 |
≥3 |
≥2 |
≥2 |
1、高级指挥人员应当具备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宏观掌控能力,能够根据事故情形综合评估风险,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决策,有效组织实施,并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经过培训。 2、现场指挥人员应能根据指挥机构的对策,结合现场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污方案并能组织应急操作人员实施,并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经过培训。 3、应急操作人员应具备应急反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正确使用应急设备和器材,实施清污作业,并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经过培训。 |
|||
现场指挥(人) |
≥8 |
≥6 |
≥4 |
≥3 |
||||
应急操作(人) |
≥40 |
≥30 |
≥20 |
≥15 |
||||
应急反应时间(h) |
≤4 |
≤4 |
≤2 |
≤2 |
1、一、二级单位的应急反应时间是指从接到通知后,主要设备、人员到达距岸20海里的时间。 2、三、四级单位的应急反应时间是指从接到通知后,主要设备、人员到达港区水域外边界的时间。 |
|||
通讯保障 |
具备多种通信手段,配备足够数量的通信设备,以确保通信畅通。 |
|||||||
后勤保障 |
提供应急设备储存地、运输方式、应急设备器材备件、安全防护用品、应急人员食宿、医疗救护等保障,确保应急行动的顺利实施。 |
|||||||
除油类外其它污染危害性货物清除作业 |
1、为载运类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提供清污协议服务的一、二级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表上述要求配备溢油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 2、为载运非类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提供清污协议服务的一、二级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还应当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风险程度,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在专业化工码头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3吨化学吸收剂。 |
|||||||
注:1、相关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相关设备、器材和船舶如未明确说明可以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