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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14:23    作者:温州局船员管理处     文章来源:温州海事局

  辖区各航运公司,各分支局: 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浙江海事局辖区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颁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浙江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根据《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浙海船员〔2015〕30号)签发的2015年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持有有效的或者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的2015年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与原证书等级、职务相同的新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上述换发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 (一)如满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二)未满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办法》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相应抽考项目的评估后,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或者如持有有效2015年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适任证书。

  三、持有过期3个月及以上的2015年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持有2002年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通过《办法》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相应抽考项目的评估后,可申请与原证书等级、职务相同的新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四、未通过《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浙海船员〔2015〕30号)适任考试的船员,可按《办法》继续补考。通过《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浙海船员〔2015〕30号)适任考试的船员,满足《办法》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申请与申考的证书等级、职务相同的新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五、新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自2021年5月1日起签发,2015年版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同时停止签发。


附件: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doc
附件:附件1:申请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服务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doc
附件:附件2: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评估项目.doc
附件:附件3:特定人员申请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职务、服务资历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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