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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索引号:ZJMSA-0200-2020-0159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19-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温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客船;

(二)外国籍船舶;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船舶通过VTS管理区域报告线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为: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第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3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通过VHF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过驳结束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吃水以及航行计划。

第八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一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I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航时,应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登离轮时间、地点,引航开始、结束的时间、地点等。

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VTS中心发现船舶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五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船舶需穿越航道航行时,应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越。

第十七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重大水上活动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经主管机关同意,VTS中心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八条  VTS 中心发现人员落水、船舶失控、起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

第十九条  需穿越航道的大型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VTS中心应根据当时交通流的组织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VTS中心VHF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VTS中心北区工作频道为VHF14;南区工作频道为VHF09。

第二十三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使用VTS中心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二)“VTS管理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温州VTS管理区域范围为下列水域:

1.北区:

北区:由岸线与小乌星屿灯桩正西延伸线交点、小乌星屿灯桩、横址山灯桩、草屿灯桩、北园屿灯塔、老鼠屿灯桩、330国道深门特大桥、灵昆大桥、龙湾头灯桩正北延伸至瓯江北岸线、以及岸线围成的区域。

主要包括七里港区、灵昆港区、大小门岛港区、状元岙港区和圆屿锚地、青菱屿锚地、小乌星屿锚地以及各港区航道。

2.南区:

南区:由北摆屿灯桩、小筲箕屿、小虎头屿灯桩、上马鞍岛灯桩、冬瓜屿灯塔及27°27′05.3″N /120°50′36″E点围成的区域。

主要包括推荐西航路、北摆屿、冬瓜屿至南麂航路以及附近水域,南北麂岛客运航线与西航路的交叉水域。

(三)“报告线”是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舶通过时必须向温州VTS中心报告的界线,具体如下:

1.小乌星屿(N1)报告线:草屿灯桩(27°59′41″N /121°14′12″E)-横址山灯桩(28°01′03″N/121°08′36.9″E)-小乌星屿灯桩(28°01′13.4″N/121°04′19.1″E)-岸线(28°1′13.4″N/120°59′10.8″E) 。

2.圆屿北(N2)报告线:北园屿灯塔(27°55′56.9″N/121°13′26.9″E)与草屿灯桩(27°59′41″N/121°14′12″E)连线。

3.圆屿南(N3)报告线:北园屿灯塔(27°55′56.9″N/121°13′26.9″E)与老鼠屿灯桩(27°54′32.6″N/121°9′24.4″E)连线。

4.龙湾头(N4)报告线:龙湾头灯桩(27°58′19.0″N/120°48′12.2″E)向北延伸至瓯江北岸。

5.北摆屿(S1)报告线:北摆屿灯桩(27°42'49.5"N/121°11' 02.8"E)与小筲箕屿(27°40′00″N/121°11′42″)连线。

6.上马鞍( S2)报告线:上马鞍灯桩(27°27' 05.3"N/120°57'53.8"E)向西延伸至27°27' 05.3"N/120°50′36″E。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有效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原《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2013〕366号)同时废止。
 
 
VTS管理区域示意图1-北区-瓯江口管理区(本图不能作为航海用图使用)

 

VTS管理区域示意图2-南区-北麂管理区域(本图不能作为航海用图使用)


相关链接:《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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