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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权责清单调整说明

索引号:ZJMSA-0601-2024-0022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4-01-01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现对浙江海事局权责清单部分事项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许可

    1.取消“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2.取消“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3.取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4.取消“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5.增加“沿海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6.变更“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

    7.变更“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8.变更“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为“船舶国籍登记”。

    9.变更“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0.变更“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11.变更“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为“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12.变更“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髙、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船舶在海上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变更为报告事项)

    13.变更“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1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办理期限改为15个工作日。

二、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及其他事项

    14.增加“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15.增加“船舶在海上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报告”。

    16.取消“港口建设费征收”。

    17.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作相应删改调整。

    

 

                               浙江海事局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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