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外网)的管理,充分发挥局外网服务公众、服务海事和宣传海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外网是全局对外服务和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建设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创新型海事的重要平台,以服务公众、服务海事、宣传海事为建设目标,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新闻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局外网是浙江海事局唯一的门户网站,注册域名为“www.cnzjmsa.gov.cn”,由浙江海事局主管,浙江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和直属单位是局外网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在互联网上已建的专项业务系统和网站应从属局外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浙江海事局办公室是局外网的主管部门,负责局外网用户管理、栏目授权,并对其内容维护进行归口管理,监督检查局外网运行及保密管理情况;浙江海事局法规处是局外网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附件1)负责向法规处提供信息或依职责主动公开信息;浙江海事局信息办是局外网的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局外网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设计、建设,监督检查局外网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局外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浙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责任栏目(见附件1)内容进行正确分类、及时更新和维护;网站栏目的调整,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2),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信息办负责调整。
第六条 各分支海事局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有向局外网提供信息的职责,应指定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员,负责责任栏目的信息发布,积极向局外网报送信息和服务内容,对发布信息的内容和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加强信息巡检等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发布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将局外网作为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渠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浙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发布。
第八条 突发水上重大安全公共事件时,应利用局外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通过电视、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在局外网发布。
第九条 及时主动向局外网发布涉及政策、规划、执法、海事发展、重点工作进展等信息。
第十条 信息发布或更新要及时,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互动交流
第十一条 由浙江海事局直接受理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应通过局外网提供相应服务,发布办理指南、相关材料下载。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还应发布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围绕重点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的业务咨询或其他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三条 制定与公众、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办部门应通过局外网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围绕重点工作和与公众、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利用局外网开展网上调查,确定调查选题,拟定调查内容,分析调查结果,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召开公开报道的重要会议、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可组织专人在局外网与公众进行文字互动。
第五章 网站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浙江海事局授权发布信息的账户和密码要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涉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上网。
第十八条 信息办作为局外网技术支持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化安全工作制度,强化设备配置,加强技术防护,做好日常监测,提高局外网安全防护能力。
第六章 考评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信息发布情况,局外网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对于网站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局外网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条 对于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局外网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或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的单位或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海事局、直属单位外网网站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海事局上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浙海办〔2005〕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主要栏目及发布要求
2、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栏目调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