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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19 19:57    作者:     文章来源:

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海事信息,充分发挥海事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事
    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结合全国海事系统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海事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海事信息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海事信息是指各级海事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海事信息、要求公开海事信息的权利。
    

二、海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海事信息公开要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要求,并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推进内部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严格公开程序,遵守公开承诺的时限,做到快捷、高效。
    3、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以外,都要公开,同时公开内容真实、准
    确。
    4、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切实解决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到便民、利民。
    (二)指导思想。各级海事机构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三个服务”为主题,以“三个海事”为要求,以让社
    会公众满意为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海事信息公开,不断为海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三)目标任务。以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使信息公开制度成为海事机构的一项基本制度,
    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海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切实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三、海事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
    各级海事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具体的内设机构负责本海事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该
    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海事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海事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海事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其它与海事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予以公开。
    海事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海事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海事业务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所需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海事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监督部门;
    (五)项目招投标情况及重大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
    (六)规费征收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七)海事统计信息;
    (八)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九)干部任免、工作人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精神文明和海事文化建设情况;
    (十一)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二)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同时,海事机构应依合法合理的申请,向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上述信息以外的海事信息。
    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其它处理。
    工作过程中未完成的事项、保密事项和内部事项,不列入海事信息公开范围。
    

五、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一)公开的形式
    各级海事机构应将主动公开的海事信息根据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2、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办事指南、信息简报、便民手册、广告栏、告示牌等载体;
    3、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 
    4、在基层单位的服务中心或营业窗口,将办理事项的具体程序、办理时限、工作标准及相关责任人的情况公开;
    5、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二)公开的程序
    1、主动公开海事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并公布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2)根据指南和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3)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
    (4)报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5)采取规定和其它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2、海事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
    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具体要求予以书面答复。
    

六、保障与监督
    (一)各级海事机构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
    作;要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将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
    向纵深推进。
    (二)应建立健全海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信息公开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
    循,并定期对海事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与评议。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做到信息的内容具体细化、公开的程序便于操作。要把社会公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信
    息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四)各级海事机构要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
    完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上级海事机构应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先进典
    型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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