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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16-0054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18-02-05
 

一、制定背景

2016年8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以下简称《两制》)相对于旧版的“两制”在适用范围、定线制的构成、定线制航法以及报告线的设置等内容都有较大变化,新版“两制”将条帚门航道和佛渡水域纳入船舶定线制管理,实现了对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的统一管理,并根据核心港区船舶交通流实际情况,对旧版定线制中的通航分道、警戒区、环形通道的设置进行优化,更好的满足核心港区船舶通航需求。同时,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对定线制水域船舶报告线进行了调整,报告线由13 条缩减为6条,减少了船舶在港内报告的次数,并根据新制定的《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对报告线使用的VHF 工作频道进行了重新设定。为保障新版“两制”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对《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使之与新的《两制》匹配,并拟与新的《两制》同时实施。

二、起草过程

《规定》的修订计划属于2015年浙江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2015年7月已经完成了《规定》的起草、对外征求意见和审改等流程,2016年6月,《规定》的相关条款根据新版《两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规定》送审稿

三、重要条款说明

(一)《规定》第七条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虾峙门航道口外、条帚门口外水域进港船舶的具体航行方法以及通过这两个航道出口船舶的具体航行方法。

(二)《规定》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船舶穿越通航分道和双向航路时应遵守的要求。

(三)《规定》第十一条为新增内容,由于新版船舶定线制设置了双向航路,因此对船舶在双向航路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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