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海事局网站!

《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修订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25-0153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5-05-03
 

经修订的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2021年9月1日最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为保持一致性,需对《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以及《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原《规则》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日常监管需求。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原《规则》删除条款

1.删除原《规则》第十“舟山VTS在鱼山管理分区内设置1号交通组织区,在嵊泗管理分区和衢山东管理分区交界水域设置2号交通组织区。在交通组织区内航行的船舶,船长应上驾驶台并特别谨慎驾驶。

1号交通组织区内,船舶拟穿越中部港域西航道和鱼山港区进出口航道时,需提前15分钟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舟山VTS报告,服从舟山VTS的管理,并不应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2号交通组织区内,船舶应沿公布的航道、航路航行,南北向航行船舶避免影响沿马迹山进港航道、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港船舶的正常航行。”

2.删除原《规则》第十八条“舟山VTS管理区内的航行船舶不得穿越锚地。”

3.删除原《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二)原《规则》重大修改条款

1.原《规则》第四条内容修改为:下列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舟山VTS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鼓励300总吨以下配备VHF的其他中国籍船舶进行过报告线报告。

报告内容为: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舟山VTS要求的其他事项;正确显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可仅报告船名、航行动态;载有危险品、卷钢、大件等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2.原《规则》第五条,修改为新《规则》第二十六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内航行、锚泊期间,应在下列分区及对应的VHF频道上保持值守和实施本规则各条规定的报告:

(一)嵊泗管理分区,68频道;

(二)衢山管理分区,12频道;

(三)鱼山管理分区,67频道;

(四)秀山管理分区,69频道;

(五)东霍山管理分区,11频道。

任何船舶及人员不得使用VHF11、12、67、68、69频道进行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通话。”

3.原《规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新《规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舟山VTS可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措施并通过VHF等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海况;

(二)发生堤岸坍塌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损坏、阻塞、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五)大潮汛、洪水或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险情或事故;

(七)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其他水上水下相关活动;

(八)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4.原《规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新《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则中的舟山VTS管理区由以下5个区域组成:

(一)嵊泗管理分区

由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但不包含金鸡山、泗礁山和大黄龙岛之间的水域):

1)30°50′18″N/122°36′00″E;

2)30°44′18″N/122°16′58″E;

3)30°35′20″N/122°12′56″E;

4)30°31′23″N/122°32′48″E;

5)30°28′00″N/122°32′48″E;

6)30°25′12″N/122°34′14″E;

7)30°19′38″N/122°34′14″E;

8)30°24′44″N/122°50′30″E;

9)30°31′49″N/122°39′30″E;

10)30°45′00″N/122°39′30″E;

11)30°45′00″N/122°36′00″E。

(二)衢山管理分区

由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1)30°32′00″N/122°16′00″E;

2)小衢山西南角(30°30′55″N/122°15′12″E);

3)衢山岛西北角(30°28′31″N/122°16′28″E);

4)小黄沙南角(30°24′53″N/122°18′20″E);

5)30°25′00″N/122°02′54″E;

6)30°18′11″N/122°02′54″E;

7)岱山岛东端(30°18′17″N/122°14′34″E);

8)大竹屿岛西端(30°17′17″N/122°14′38″E);

9)30°17′17″N/122°26′48″E;

10)30°19′38″N/122°34′14″E;

11)30°25′12″N/122°34′14″E;

12)30°28′00″N/122°32′48″E;

13)30°28′00″N/122°27′36″E;

14)30°30′40″N/122°27′36″E;

15)30°32′00″N/122°20′30″E。

(三)鱼山管理分区

由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25′00″N/121°35′27″E;

2)30°14′51″N/121°42′24″E;

3)30°14′51″N/121°51′58″E;

4)大五峙北角(30°13′16″N/121°53′40″E);

5)30°18′11″N/122°02′54″E;

6)30°25′00″N/122°02′54″E。

(四)秀山管理分区

由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1)30°18′11″N/122°02′54″E;

2)30°13′16″N/121°53′40″E);

3)舟山岛西北角(30°10′00″N/121°56′00″E);

4)30°09′37″N/121°59′38″E;

5)大圆山西角(30°11′00″N/122°00′38″E);

6)长白岛东山咀(30°11′31″N/122°03′40″E);

7)30°09′55″N/122°05′13″E;

8)癞头礁(30°09′05″N/122°07′20″E);

9)下园山北角(30°07′32″N/122°09′10″E);

10)梁横山东灯桩(30°05′31″N/122°17′59″E);

11)30°05′31″N/122°24′34″E;

12)30°13′13″N/122°24′34″E;

13)穿鼻山西灯桩(30°13′13″N/122°15′56″E);

14)官山南角(30°12′53″N/122°11′13″E);

15)大峧山东山咀(30°13′12″N/122°08′57″E);

16)30°12′25″N/122°07′24″E;

17)30°16′56″N/122°04′51″E。

(五)东霍山管理分区

由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14′51″N/121°42′24″E;

2)30°12′41″N/121°43′52″E;

3)30°12′28″N/121°43′06″E;

4)30°09′49″N/121°45′16″E;

5)30°09′49″N/121°45′50″E;

6)30°06′45″N/121°47′56″E;

7)30°07′11″N/121°51′33″E;

8)小菜花灯桩(30°07′05″N/121°52′05″E);

9)舟山岛西北角(30°10′00″N/121°56′00″E);

10)大五峙北角(30°13′16″N/121°53′40″E);

11)30°14′51″N/121°51′58″E。”

5.原《规则》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中的舟山VTS报告线包含以下5条报告线:

(一)Z1报告线

下述各点连线:

1)30°50′18″N/122°36′00″E;

2)30°44′18″N/122°16′58″E;

3)30°35′20″N/122°12′56″E。

(二)Z2报告线

下述各点连线:

1)30°50′18″N/122°36′00″E;

2)30°45′00″N/122°36′00″E;

3)30°45′00″N/122°39′30″E;

4)30°31′49″N/122°39′30″E;

5)30°24′44″N/122°50′30″E;

(三)Z3报告线

下述各点连线:

1)大长涂岛东北角(30°16′27″N/122°24′10″E);

2)30°24′44″N/122°50′30″E。

(四)Z4报告线

下述各点连线:

1)梁横山东灯桩(30°05′31″N/122°17′59″E);

2)30°05′31″N/122°24′34″E;

3)大长涂东南角(30°14′24″N/122°24′34″E)。

(五)Z5报告线

下述各点连线:

1)30°25′00″N/121°35′27″E;

2)小黄沙南角(30°24′53″N/122°18′20″E)。”

(三)新《规则》增加条款

1.新《规则》第五条“AIS正确显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可以免予相关报告:

(一)通过报告线驶离 VTS管理区;

(二)符合“一次性船位报告”相关要求;

(三)在“海事通”APP等官方平台已报告船舶交通组织计划,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

2.新《规则》第十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舟山VTS。”

3.新《规则》第十二条“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适用的特殊航行规则,采用安全航速,与他船保持安全间距,服从舟山VTS的监督管理。”

4.新《规则》第十五条“不要求加入VTS系统的其他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破坏VTS区域内的船舶航行秩序。”

5.新《规则》第十七条“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的要求。

超长、超高、超宽或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提前向舟山VTS报告,舟山VTS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可要求船舶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6.新《规则》第十八条“船舶穿越航路、航道时,应特别谨慎地驾驶,不得妨碍航路、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

7.新《规则》第二十二条“舟山VTS应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预警信息和其他有关安全的紧急广播信息。”

8.新《规则》第二十四条“舟山VTS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另外,对其他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表述、条文序号进行了修改。

 

相关文件:https://www.zj.msa.gov.cn/ZJ/zwgk/gkml/flfg/202504/t20250430_787102.html 

 

 


网站帮助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版权声明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叶青兜路1号

主办:浙江海事局 您是本站第 个访问者

浙ICP备1202946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2609

网站标识码 BM1908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