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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则》修订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25-0155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5-05-03
 

经修订的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2021年9月1日最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为保持一致性,需对《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以及《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原《规则》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日常监管需求。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1.新《规则》第四条明确细化了特定种类船舶的报告内容:“载有危险品、卷钢、大件等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2.新《规则》第五条,增加“可以免予相关报告的情形”:“AIS正确显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可以免予相关报告:

(一)通过报告线驶离 VTS管理区;

(二)符合“一次性船位报告”相关要求;

(三)在“海事通”APP等官方平台已报告船舶交通组织计划,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

3.删除原《规则》第六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进出港或移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码头经营人)应按以下规定向VTS中心书面报告:

(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目的港或泊位、预计开航时间。

前款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4.新《规则》第六条,调整了“通过桥梁的船舶”的报告内容:“拟通过桥梁的船舶,应提前15分钟向台州VTS报告船舶动态、载重吨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

5.原《规则》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调整为新《规则》第七条,增加“拆检主机、舵机、锚机、电台或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靠、离码头或他船,试车,拖带船组解系缆,体育、演练、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船舶的动态报告要求。

6.新《规则》第十条,增加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特殊情况下船长和引航员“背离条款报告”的规定:“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台州VTS。”。

7.新《规则》第十二条,增加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特殊航行规则的要求

8.新《规则》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增加相关条款,增加“船长上驾驶台”的要求:“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9.新《规则》第十五条,明确未加入VTS系统的船舶也应遵守水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护VTS区域内的通航秩序的要求:“不要求加入VTS系统的其他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破坏VTS区域内的船舶航行秩序”

10.新《规则》第十六条,增加“锚泊管理条款”“水下管线保护条款”,明确锚泊秩序管理及水下管线保护的要求:

“船舶锚泊应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航路、航道、港池、禁锚区和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域锚泊。

禁止船舶在水下管线两侧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急流时段或大风浪影响期间,锚泊船应采取备车、加强值班等安全措施。

非自航或机电故障船舶锚泊期间应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11.新《规则》第十七条,根据《海安法》相关规定,增加“靠泊和航行条件”的要求,以及超限船舶的安全保障的要求:“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的要求。

超长、超高、超宽或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提前向台州VTS报告。台州VTS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可要求船舶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12.新《规则》第十八条,增加“过驳作业区域管理、卸驳船提前报告、具备安全条件方可作业”的要求:“在VTS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在过驳锚地进行,经核查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卸驳船应提前24小时向台州VTS报告。

若海况和气象条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或者过驳船舶中有一船认为不安全时,禁止进行并靠及过驳作业。”。

13.新《规则》第二十四条,根据《海安法》相关规定,明确VTS可根据情形提供信息服务和协调救助行动:“台州VTS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14.将原《规则》第二十七条,调整为新《规则》条款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删除原《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内“VTS系统”“报告线”的定义,并对海门管理分区的范围以及凉帽屿灯桩(28°39′40″N/121°49′46″E);草捆屿灯桩(28°08′31″N/121°07′57″E);小乌岛西侧(28°09′13″N/121°07′17″E)的经纬度进行明确, 为了与《乐清湾水域船舶报告制》相衔接,将“Y2报告线、Y3报告线”整合为“N1报告线”。

15.删除原《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16.原《规则》第二十九条,调整为新《规则》条款第三十二条,增加了文件有效期,并明确原《规则》同时废止。

另外,对其他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表述、条文序号进行了修改。

 

相关文件:https://www.zj.msa.gov.cn/ZJ/zwgk/gkml/flfg/202504/t20250430_787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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