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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

索引号:ZJMSA-0801-2016-0013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16-03-02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一、承办机构:各海事处负责:1.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浙江海事局及各分支局有权限处理:辖区内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体处罚事项的实施依据将在各事项中列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四条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三、办理期限:2个月

四、一般处罚流程:



附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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