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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

索引号:ZJMSA-0200-2022-0005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2-01-07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水域(以下简称核心港区水域)通航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水域为《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虾峙门口外深水航道、虾峙门、峙头洋、螺头水道、金塘水道、横水洋、册子水道、西堠门等水域,及《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VTS管理区和交通组织区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船舶:客船;外国籍船舶;危险品船舶;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20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其中,本办法第三章“虾峙门、条帚门航道特殊规定”适用于《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规定的所有船舶,即:客船;外国籍船舶;危险品船舶;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3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核心港区交通组织工作的主管机关,宁波舟山VTS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五条  核心港区交通组织应遵循安全畅通、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拟通过虾峙门、条帚门、双屿门(青龙门)、西堠门、金塘大桥等航道进出核心港区的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在浙江海事局外网(www.zj.msa.gov.cn)的“船舶交通组织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注册。

经注册船舶可在平台报告动态,查询船舶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进出核心港区前一天1530时前,船舶应通过平台报告下列动态信息:

(一)船名、载货情况、靠离泊码头及时间、上一港、下一港、联系方式、代理单位、引航、锚泊信息等。

(二)拟通过核心港区主要航道的时间:

1.进出虾峙门航道的船舶,应录入过L1报告线(进港)时间和抵达1号警戒区(出港)的时间;

2.进出条帚门航道的船舶,应录入过L2报告线(进港)时间和抵达7号警戒区(出港)的时间;

3.进出双屿门(青龙门)航道的船舶应录入过L3报告线时间;

4.进出西堠门航道的船舶应录入过西堠门大桥时间;

5.进出金塘大桥的船舶应录入过通航孔时间。

正常显示AIS信号的船舶按录入平台的抵达时间通过报告线的,可不再向宁波舟山VTS报告过报告线相应动态。

第八条  每日1630时,平台公布次日船舶进出港交通组织信息并动态更新。

第九条  已公布的交通组织计划发生变更时,船舶应通过平台报告变更情况:进港时间推后的,在原时间3小时前报告变更;进港时间提前的,在新时间3小时前报告变更。

船舶出港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在明确时间后及时在平台报告变更情况。

船舶确因客观因素发生短时间计划变更的,在不影响他船正常执行进、出港计划的前提下,宁波舟山VTS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临时交通组织。

第十条  引航部门应按平台发布的船舶进出港交通组织信息安排相关引航作业。引航员应按计划时间、地点开展引航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在进入核心港区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保障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因水上交通管制引起船舶进、出港计划变化的,船舶应通过平台报告新的船舶进出港动态。宁波舟山VTS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展交通组织,并及时在平台发布。

第三章  虾峙门、条帚门航道特殊规定

第十三条  虾峙门、条帚门航道的交通组织以船舶在平台录入的进出时间为基础,优先保障以下船舶:重点物资运输船舶;有靠泊时间窗口限制的船舶;航行条件受限的船舶;其他特殊需求的船舶。

第十四条  船舶通过虾峙门、条帚门航道时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其中船长200米以上的船舶应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距离。超大型油轮应与前船保持1.5海里以上距离。

第十五条  虾峙门、条帚门航道在以下时段实施重点疏导:

(一)每日(白天)镇海高潮前4小时至镇海高潮前1小时;

(二)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影响后,船舶集中进出港期间;

(三)水上交通管制解除后船舶集中进出港期间;

(四)应急抢险等其他特殊时段。

航速低于7节的船舶原则上应避开重点疏导时段通过虾峙门航道。

第十六条  对进港船舶的交通组织要求:

(一)通过虾峙门航道的进港船,应沿深水航槽及北侧进港,按平台发布的进港顺序航行,依次通过L1报告线;

通过条帚门航道的进港船,应沿条帚门口外推荐航线北侧进港,按平台发布的进港顺序航行,依次通过L2报告线;通过条帚门的深吃水进港船可沿深水航槽及北侧航行,并转入条帚门口外推荐支航线,依次通过L2报告线;

(二)进港船舶应在东经122°24′至L1/L2报告线之间保持航行间距,避免并行或追越;

(三)未通过平台报告动态的船舶,不应在重点疏导时段进入虾峙门、条帚门航道。

第十七条  对出港船舶的交通组织要求:

(一)船舶抵达1号、7号警戒区前,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

(二)从锚地起锚的出港船不应妨碍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出港船;

(三)第2分道通航的出港船不应妨碍第18分道通航的出港船;

(四)通过虾峙门的出港船舶应沿深水航槽南侧航行;通过条帚门的出港船舶应沿条帚门口外推荐航线南侧航行或通过条帚门口外支线航线沿深水航槽南侧航行。

第十八条 宁波舟山VTS可根据航道饱和度、交通管制、突发事件等情况,合理引导船舶通过虾峙门或条帚门航道进出港。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报告线、警戒区与《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6年第2号公告)相关规定一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航速是指船舶对地速度(SOG);超大型油轮是指载重吨大于25万吨的油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航速和航行间距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2022年27日起实施。原《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7号)同步废止。 


相关链接:《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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