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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了解7月17日沉船打捞进展状态的请求

咨询编号 NB202309131688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一家专门加工高端铜合金带材的中型民营企业,创建于1984年,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柯桥区100强工业企业。 2023年7月13日/14日,我司通过宁波晶杰国际物流货代公司,装走了两个集装箱的铜带货柜,经宁波港口海运至客户,船期为7月15号。 其中:货柜的箱封号ZGLU2073836/10710070,内装铜带重量为26196.9KG;货柜的箱封号ZGHU2134851/8019187,内装铜带重量为25804.7KG,两货柜产品总价值四百多万元。 7月17号我司通过媒体报道了解到宁波港口发生了两船相撞并沉没事故,我司当即联系了宁波晶杰国际物流货代公司,经确认,我司的两个集装箱铜带货柜,就在其中一艘事故船中,7月18日继续确认两个货柜和事故船一起沉海。 自发生沉船事故至今,已经过去快二个月了,宁波晶杰国际物流货代公司一直在告知我们,宁波海事局还在拟定打捞计划之中,打捞计划还在审批之中,让我们等待。 作为受害一方,我们迫切需要了解沉船打捞的进展状态,以及确认我司货柜的安全状态,特请求领导百忙之中给予答复,不胜感谢。 浙江中环铜业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咨询时间 2023-09-13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浙江中环铜业有限公司: 来信收悉。 7月17日,“新远隆6”轮与“港龙发展”轮在宁波海域发生碰撞后,“新远隆6”轮沉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的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不免除其打捞清除义务”。 事发后,海事部门一直在督促船东抓紧制定打捞方案,但是沉船水域水深较深、潮流急,打捞难度大,资金缺口大,目前仍在协调督促各方推进中。后续如有其他问题,可直接联系我局通航管理处工作人员沟通咨询。联系人:李玉昌,联系电话:0574-87669442。
答复单位 宁波海事局
答复时间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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