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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贵局协助开具一般情节违法证明

咨询编号 NB202310191693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来自宁波一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刘志华, 现负责宁波一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日常事务。 宁波一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因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五且一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定》,被给与罚款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案号:海事罚字(2023)070108026911。宁波一舟进出口已及时进行了整改, 消除了违法状态并缴纳了上述罚款. 我司母公司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定2024年申请上市, 现相关单位需贵局协助出具以上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违法行为,且我司已经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但我司跟贵局对接老师沟通时,老师告知,现宁波海事局已不再出具此类证明,故不同意出具。请问领导,是否的确贵局也不再出具此类证明,是否可以相关文件便于我司跟上市相关部门沟通? 多谢!
咨询时间 2023-10-19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刘先生您好,目前,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对海事违法行为类型进行严重、一般等界定的标准,故宁波海事局无法依法开具该项证明,望您理解。宁波海事局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均已通过中国海事局外网公开,若需查询相关信息,可自行通过msa.gov.cn-在线查询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模块查找,感谢您的理解!
答复单位 宁波海事局
答复时间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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