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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索引号:ZJMSA-1201-2012-0003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3-03-29
 

 

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 控制危害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编制依据

(1)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2)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MARPOL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及合作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污染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省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省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适用于省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4)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加强协作。

1.5海上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以下11类:船舶人员遇险、船舶火灾(爆炸)、海上污染、船舶医疗援助、航空器坠海、航空器海面迫降、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船舶失踪、船舶保安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系统、指定搜救力量等组成。

2.1领导机构

省搜救中心是全省海上应急的领导机构,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浙江海事局局长担任,其他副主任分别由省搜救中心副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省搜救中心由浙江海事局、省军区、海军东海舰队、省武警总队、省经贸委、省安全监督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杭州海关、中国海监第四支队、东海舰队航空兵、海军舟山基地、省公安厅边防总队等26家单位组成。

省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管理机构

省搜救中心在浙江海事局设立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其日常运行管理由浙江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浙江海事局各分支局设立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其日常运行管理由各分支局承担。

2.3专家组

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环保、海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海上应急救援地方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4指挥系统

由省、市搜救中心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总指挥部、现场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船(员)。

2.4.1总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总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协调人1名、新闻发言人1名,并依次替代。总指挥由省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搜救中心其他副主任担任;协调人由省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各级指挥之间协调,兼任新闻发言人,负责信息发布。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本预案;(2)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3)采取应急行动,包括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组织岸基救助,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5)指定现场指挥船(员);(6)对相关突发事件做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邻省、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供资源支持;(7)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终止应急行动;(8)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9)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10)指导突发事件善后处理,组织应急行动评估总结。

2.4.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总指挥、现场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副总指挥,并依次替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以及现场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具体视应急处置需要设置。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在总指挥部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总指挥部指令;(2)负责当地救助力量的协调,指定指挥船(员);(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7)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人民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10)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4.3现场指挥部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不同需要,参照各应急反应方

案,成立各应急行动工作组,以保障应急行动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2.4.4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主要职责是:(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总指挥部的应急指令;(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2.5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东海救助局专业搜救力量,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为:(1)服从海上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船(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参加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搜救中心和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3预警和预防机制

及时收集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全省海上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省搜救中心值班室与海事、气象、海洋、水利、地震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及时获取海上有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寒潮大风浪、风暴潮、海雾、洪峰、海啸等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实时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收集。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地震等部门负责为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即时的海上有关预报预警信息。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发布。

3.2预防预警行动

事先针对不同海上突发事件做好预案,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不同程度,分四级预警机制向海上船舶、设施发布预警信息。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待命机制。应急人员、船艇、飞机、车辆等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预警等级,适时进入相应的应急准备阶段。

4险情分级与险情报告

4.1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特大险情信息、重大险情信息、较大险情信息、一般险情信息四级

4.2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

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险情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遇险信息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分析。

5.2先期处置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自动承担应急指挥的职责,并按照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搜救中心启动省级预案后,应急指挥体系按本预案组成和运行。

省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实施应急反应行动时,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定现场指挥船(员),以便实施有效的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

5.3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原则。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省市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5.4分级响应

海上突发事件按照先属地市海上搜救中心、后省搜救中心的次序响应。发生任何海上突发事件,属地市海上搜救中心都必须积极响应。在省级预案启动时,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必须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5.5省级响应与行动终止

5.5.1省级响应

当省搜救中心责任区内发生II级及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虽未达到上述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关系我国国际声誉、社会稳定的海上突发事件,或由省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置的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

5.5.2行动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应急反应行动可予以终止:(1)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2)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3)受天气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制约,应急反应行动无法进行或继续;(4)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

5.6紧急处置

5.6.1紧急处置的任务

(1)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搜救中心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5)建立应急通信方式。(6)建立指挥体系和指定现场指挥船(员)。(7)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9)在进行具体应急反应行动,应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救助。

5.6.2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协调公安部门维护治安;(4)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交通、物资等支持和保障。

5.6.3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船(员)任务

省海上搜救指定力量、浙江沿海救助站的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船艇名称、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临时调用的动态信息及时报省搜救中心值班室备案。

参与救援的力量及现场指挥船(员)应严格执行搜救指挥机构的指令,按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现场及救助进展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的应急行动建议。

5.6.4搜救力量协调与指挥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力量,由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和协调。

东海救助局专业救助飞机、船舶的调用,由省搜救中心统一协调,现场救助由现场指挥船(员)指挥。

军力参与海上救助,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视协调力量多少,分别由市、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

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并听从现场指挥船(员)协调。

5.7应急通信

通信方式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

5.8医疗援助

省搜救中心与省急救指挥中心,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建立医疗联动机制,以保障提供以下医疗援助:(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中心。

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省搜救中心负责协调专家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的指导。

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参与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应进行登记和医学检查,实施医疗救助待命,及时抢救伤员。

应急行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省搜救中心协调解决,或由省搜救中心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0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

在应急反应行动中,应根据事件现场气象海况等,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告知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可能存在的危害,发放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做好秩序维持。

对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充分考虑可能次生、衍生的其他突发事件,由专家组对可能发生的突生事件或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危害进行评估,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周围船舶、设施、群众的防护和疏散工作。

5.11社会力量动员

省搜救中心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范围等,协调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社会动员,以保障突发事件周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省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5.12评估与决策

针对海上各种不同的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段和反应阶段,按照相关的应急反应方案要求,组织专家或利用搜救辅助决策系统、溢油漂移软件等,对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实施效果、投入力量等进行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对整个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评估总结,为应急机制、救助力量建设提供决策,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5.13信息发布

5.13.1信息发布规定

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主要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13.2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由省新闻办组织协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由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具体实施。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6.1.4监视监测

    突发事件引起海上污染,由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部

门启动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实施污染水域的监测监视,

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海上搜救中心。

6.2保险与理赔

6.2.1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征调力量造成损失由政府予以补偿。

保险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2.2理赔

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传递

省搜救中心值班室应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信联系设备,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

利用公用电信网、无线通信网和海岸电台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

利用邮电公用通讯网、无线通讯网,保障省搜救中心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船(员)与突发事件单元、应急力量、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视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7.2应急力量和装备

省搜救中心收集全省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省搜救中心海上应急专家队伍信息库。

省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建立全省指定搜救力量信息库,并定期更新。

市海上搜救中心参照省搜救中心做法,建立市应急力量资源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7.3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省海上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省搜救中心和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医疗保障

    海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5治安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由省、市公安部门负责。

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负责。

7.6资金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7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8宣传、培训与演习

7.8.1公众信息交流

省、市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主流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上搜救等安全知识,并利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海上搜救知识,解答公众关心海上搜救相关问题。

7.8.2培训

省搜救中心定期举办海上搜救值班、应急技能和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省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定期组织搜救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

7.8.3演习

省搜救中心定期举行海上突发事件综合演习,或视实际需要举行演习,演习以预案标明的突发事件中部分或全部为内容,各成员单位派船、飞机和人员参与演习或观摩。

省搜救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海上单项突发事件演习,依次由各市海上搜救中心承办。

省搜救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模拟演练,以提高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信息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反应速度和综合应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船舶保安事件。

(2)“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3)“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等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等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突发事件。

(4)“火灾或爆炸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5)“污染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6)“医疗援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或提供医疗指导的突发事件。

(7)“航空器坠海或迫降突发事件”是指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寻救助的突发事件。

(8)“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碰撞破损导致船舱大量进水,可能致有造成船舶沉没、人员遇险急需外部力量救援的突发事件。

(9)“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礁或搁浅进而可能导致断裂沉没或翻沉危及人员安全,需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0)“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在大风浪中失去动力或在港内、航道、岛礁区等复杂水域失去动力可能导致船舶翻沉或触礁搁浅等险情,需要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1)“船舶失踪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被劫持、自沉、大风浪中突然翻沉、事故沉没或因通信故障而失去联系,需外部救援或核实的突发事件。

(12)“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经常发生且严重危及人命或海域环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突发事件。

(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附件

本预案的下列附件另行发布:(1)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2)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反应方案;(3)污染突发事件反应方案;(4)医疗援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5)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反应方案;(6)航空器海面迫降突发事件反应方案;(7)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反应方案;(8)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反应方案;(9)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反应方案;(10)船舶失踪突发事件反应方案;(11)船舶保安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

8.3附录

本预案的下列附录另行发布:(1)省、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人联系电话;(2)省搜救中心和沿海各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现有岸基搜救力量布局;(3)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4)省搜救中心成员及相关单位值班联系表;(5)海上遇险报警、应急反应通信方式;(5)沿海县(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6)《海上险情报告表》;(7)《污染事故报告表》;(8)《油污索赔取证与记录》;(9)《浙江省沿海污染敏感区分布图》。

8.4预案管理

8.4.1预案修订与完善

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搜救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应及时进行修订。有关成员资料、通信地址及搜救力量布局每年更新一次。

8.4.2预案报备

省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搜救中心备案。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搜救中心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省海上搜救中心每年举行一次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代表参加的例会,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和船舶进行表彰,根据实际搜救情况,对成员单位补助适当的燃料费用。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省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法办。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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