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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NBVHV11064415集装箱重量疑问

咨询编号 ZJ202103263473
咨询内容 你好,提单号为ANBVHV11064415这票,海事局称重箱加货:28880KGS,箱自毛重:3890KGS,判断实际货重应该为:24990KGS。但工厂报关货物毛重:26495.7KGS。由此,海事判定超出VGM规定范围,出口单位被罚款,但出口单位对工厂同款货物反复称量得出报关数据没有超出VGM规定,提出疑问。问是否可以复量?
咨询时间 2021-03-2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你好,如果您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处罚机构进行申述或复议,建议及时与当地的海事机构电话联系(行政处罚通知书上有联系电话)。
答复单位 危管防污处
答复时间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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