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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5 10:19    作者:指挥中心     文章来源:指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职能的有关规定,浙江海事局自2019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浙江省内登记船舶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许可项目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包括:

  (一)水上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核发、补发、注销。

  (三)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补发、换发。

  二、申请方式

  用户申请可选择在线申请或书面申请任一方式。

  (一)在线申请:直接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p.msa.gov.cn)进行。

  (二)书面申请:现场递交申请。具体地址及电话见《水上无线电业务办理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附件2)。

  三、受理机构及监督投诉电话

  (一)宁波、舟山、温州、台州、嘉兴、杭州籍船舶,向相应的浙江海事局所属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二)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地市籍船舶,统一向杭州海事局申请办理。书面申请可按就近、便利的原则,就近选择办理机构递交申请。

  《水上无线电业务船籍港与办理机构对应表》见附件1。

  (三)浙江海事局监督投诉电话:0571-88372767、0571-88372780。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12月之前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浙江海事分支机构申请换发;2016年12月之后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相应浙江海事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新证照,证照过期视为无效,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2019年6月1日前已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交申请的用户无需向浙江海事局重复提交申请。

  (三)自2019年6月1日起新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由1年调整为3年。

  特此公告。

  附件: 1.水上无线电业务船籍港与办理机构对应表

          2.水上无线电业务办理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附件:附件1:水上无线电业务船籍港与办理机构对应表.doc
附件:附件2:水上无线电业务办理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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