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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入海

咨询编号 ZJ202302246722
咨询内容 请问海事局领导,船舶水污染控制排放标准2018年生效,生活污水和食品垃圾可以在满足条件后在海上排放,这些排放规定还有什么前置条件吗?比如垃圾管理里只规定不在特殊区域内排放,但2018年修改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环境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我现在的问题是:我船在宁波舟山上定线作业,到领海基线以外3海里处能不能排放垃圾或者生活污水,舟山渔场和鱼山渔场算重要渔业水域吗?
咨询时间 2023-02-2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已电话答复
答复单位 浙江海事局
答复时间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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