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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索引号:ZJMSA-0301-2020-0082    来源:浙江海事局    公开时间:2020-10-30
 

    为维护舟山中部港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规范灌门航道、龟山航道船舶航行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我局起草了《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宁波舟山港北向大通道大桥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导致舟山中部港区水域的通航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马岙港区大型修造船舶仅能通过灌门航道及龟山航道进出,而2016年公布实施的《舟山灌门航道及附近海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航限制条件已不能满足该水域内航行船舶的实际通航需求。同时灌门航道经工程性整治措施后已具备提升通航等级的条件,更改该航道水域通航限制的基础条件已经成熟。为适应舟山灌门航道及龟山航道通航格局的变化,规范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秩序,有必要对《舟山灌门航道及附近海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在原《舟山灌门航道及附近海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调整了适用水域范围,根据实际通航规律和需求调整了部分通航限制条件,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整合。

(一)调整了适用水域范围

    原《舟山灌门航道及附近海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仅适用于灌门航道及附近海域,不包含龟山航道水域。针对舟山中部港域通航格局的变化,此次修订将龟山航道纳入了《规定》适用水域管理范围,并将文件名称改为《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二)明确了通航限制条件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灌门、龟山航门航段特殊航段、能见度不良天气、大潮汛等情况下的通航限制条件,以及大吨位船舶、小型船舶、大型拖带船组的通航安全管理要求,并调整了船舶报告相关内容,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进行衔接。针对近年来新奥LNG项目投运,增加了关于液化天然气船舶的相关规定。

(三)整合补充部分规定条款内容

    增加了关于船舶及设施在进入本规定适用海域前应掌握的相关数据的规定,并在附件中对相关通航安全技术参数进行详细说明。增加了停泊、紧急抛锚等规定条款,明确了应采取的针对措施。整合精简了了部分重复条款及不再适用的特殊解释用语,结合实际通航环境更改了部分特定用语的定义。


相关链接: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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